2006年的实务题,这样写就可以不分案了,可以吗?
1. 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衣架挂钩(11;21),该衣架挂钩具有两个夹持部(17,18;27,28)以及连接所述两个夹持部上部端的弯曲部(16;26),其中一个夹持部的(17;27)的下部端具有自由端(19;29),另一个夹持部(18;28)的下部端通过连接端(13;23)与衣架本体(12;22)相连,在所述夹持部(17,18;27,28)的相向内侧上设置有突起物(15;25),其特征在于:所述衣架挂钩还包括当所述挂钩(11;21)挂在横杆(10)上时,用来增强所述挂钩(11;21)与所述横杆(10)之间夹持力的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强所述挂钩(11;21)与所述横杆(10)之间夹持力的机构由所述两个夹持部(17,18;27,28)和所述突起物(15;25)组成,所述突起物(15;25)沿所述横杆(10)的轴向宽度大于两个所述夹持部(17,18;27,28)沿所述横杆(10)的轴向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强所述挂钩(11;21)与所述横杆(10)之间夹持力的机构由一个迂回部(30)与所述弯曲部(16;26)和所述夹持部(17;27)构成,所述弯曲部(16;26)通过所述迂回部(30)与所述夹持部(17;27)连接,所述迂回部(30)的曲率半径小于所述弯曲部的其他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其特征在于:设置在所述两个夹持部(17,18;27,28)的相向内侧的突起物(15;25)在每侧各有两个,且每侧两个突起物(15;25)之间的距离小于横杆的外直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15;25)呈山脊形状或半圆柱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夹持部(17,18;27,28)每侧的两个突起物(15;25)之间呈V形凹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由弹性材料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衣架挂钩(11;21)为弯曲的板状结构。
期盼您的指点!
nan7nan8
事实上,任何需要分案的内容也都可以不分案,而以从属权利要求予以保护,只是用分案申请的方式保护比较优于用从属权利要求保护。历年来关于分案的实务,其评分标准都会提到,对于应当分案而没分的,只是“分案”这个动作的分数得不到,如果应当分案申请的技术特征以从属权利要求保护了,则该从属权利要求仍会得分。只是“分案”这个动作的分值比较高,可能是12分,而用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话,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可能会得2分。
2014/09/12 15: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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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我记住您的指点。
还想请问一下您:权1中的功能性概括写法可接受吗?我是新踏入IP领域的,有些不知深浅。
2014/09/12 15:36 [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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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性限定,就是因为功能性范围太大,很容易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确定该功能性限定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用也是可以的。就针对你这个权1而言,我觉得可能不太可接受。特别是在考试中,尽量不要把范围放太大,试题中都有明确的暗示应该怎样写。
2014/09/12 17: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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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多谢啦!周末愉快!
2014/09/12 17:54 [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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