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4.08.15 北京市查看:9309 评论:11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其实有两个意思(举例来说):1、如果是方法和产品都保护的一件发明专利,必须得有方法和产品各自的独权;2、如果是一项发明的方法或产品只能有一个独权,而不能随意变更从权成为独权,即使从权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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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k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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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k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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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第二条本身就有争议,一个权利要求,他到底是独权还是从权,以独权形式出现的,但实质上技术方案是从属于某个独权的权利要求,我问吴观乐老师,他告诉我是独权,我问复审委的老师,他说是从权。
2014/08/15 15:2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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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举例就是2012的实务考试里的撰写题,里面可以先写一个独权,说有盖合窗口,再来另外三个具体例子的独权吗?
2014/08/15 15: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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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写了明确的表达出了原来答案的那些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我认为,不应该给你扣这些权利要求的分数。
如果扣分,也就是只扣一些,你没有构建权利要求的层次的分数。终归你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是独权,都是在一层上的。
而这一年的考试,恰恰是非常经典的考构建权利要求的层次的考试。
2014/08/15 15: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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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明白了。考试应该明白考点嘛。。。但是实际中除了要把相关独权的从权都写一遍,其他应该没什么不同吧?
2014/08/15 16: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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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明白您要干什么?
2014/08/15 16: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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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2年的考试中写多个独权的话,对冷源限定的从权只能在各自独权之间是吗?并且四个独权还得写四个关于冷源限定的从权?
2014/08/15 16: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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