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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吗?

发布时间:2019.01.03 广东省查看:3642 评论:8

审查指南当中的规定是: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是不是说明,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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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可以交上去一个修改超范围的文本,但是我认为,审查员审查的时候,应该先给你指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2019/01/03 17:3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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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1-3 17:37
    你可以交上去一个修改超范围的文本,但是我认为,审查员审查的时候,应该先给你指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

    那就用这个规定反驳审核员啊

    2019/01/03 17: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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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飞鹰168 发表于 2019-1-3 17:43
    那就用这个规定反驳审核员啊

    你在主动修改的时候,你骂他祖宗八辈,这样的话也没有记载在原来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
    审查员都应该以这样的文本为审查对象,只不过他应该告诉你这个文件不符合A5,也不符合A33.

    2019/01/03 17: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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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条规定的重点在于:应该采用什么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并不是指出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2019/01/04 09:1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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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T136xxxx6179Il 发表于 2019-1-4 09:17
    这条规定的重点在于:应该采用什么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并不是指出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

    谢谢

    2019/01/04 09: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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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主动修改是可以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但必须在说明书的范围内。原始权利要求书撰写范围过小的,可以通过主动修改来改善。但是实审阶段的修改,即使在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也不可以超出原始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2019/01/06 17: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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