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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个海牙协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24 美国查看:4997 评论:5

群里有了解外观设计海牙协定的吗?目前有哪些成员国(主要的),没有百度出来。 还有如果不是海牙协定的成员国,WO的外观设计就能进入该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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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4-6-24 15:34 编辑

    我眼下还没做过涉外外观,但帮你百度到如下内容,成员国应该是可以看个大概,你最后问的问题,答案可能选“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林笑跃部长主讲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及保护动态》讲座。本次讲座中,林部长主要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简要概述,以及讲解其授权条件和授权流程。另外,林部长还特别提到了"外观设计电子申请系统"和《海牙协定》。

        由于中国外观设计申请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以人工审查为主,所以以往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周期大概需要6至12个月左右。林部长指出,外观设计审查部现在采用了"外观设计电子申请系统",避免大量的重复申请造成的重复审查,电子智能管理等,另外审查部增加了审查人员,使审查周期缩减至3个月左右。
        林部长还讲到,中国有可能加入《海牙协定》,如果说中国要加入《海牙协定》的话,那么必须争取成为审查局并且申请汉语成为工作语言。《海牙协定》中规定,非审查局受理申请在6个月内未被驳回,申请生效,,缔约方局(加入协定的国家)必须协定要求办理;审查局受理申请在12个月内未被驳回,申请生效,缔约方局可根据本国专利法规定提出申明和保留条款,这对维护我国的权益有很大作用。而申请汉语做为工作语言,更对维护我国权益有很大意义。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没有加入《海牙协定》,如果中国早日成为缔约国,能争取很大的主动权。
    注《海牙协定》 :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的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缔结,于1928年生效,并成立了"海牙联盟"。该协定自签定后做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海牙文本、1934年伦敦文本、1960年海牙文本、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79年经修订补充),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1999年《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缔结,目的是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符合用户的需求,为那些由于其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而不能加入1960年海牙文本的国家,加入该协定提供便利。

    《海牙协定》其主要内容为:具有任何一个海牙联盟成员国国籍或在该国有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申请“国际保存”。申请人只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一次申请,就可以在要想得到保护的成员国内获得工业品设计专利保护。申请国际保存时,不需要先在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得到外观设计的专利的批准,只通过一次保存,可以同时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国际保存的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以延长5年。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英文名称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类别        国际条约;法律法规;
    国别        WIPO
    语言        英文
    中文关键词        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
    英文关键词        The Hague Agreement;Industrial Designs;International Deposit
    发布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中文摘要        签署时间:1925年11月6日。 生效时间:1934年6月2日。 签署国家:截至2003年6月12日,共有比利时、伯利兹、贝宁、保加利亚、科特迪瓦、朝鲜民主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荷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里南、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突尼斯、乌克兰32个缔约方. 摘要: 该协定建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程序,对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程序、国际申请的内容、国际注册的效力以及外观设计单一性的特别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提供了便利,简化了手续,并减少了相应的费用。 《海牙协定》其主要内容为:具有任何一个海牙联盟成员国国籍或在该国有住所或经营所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申请“国际保存”。申请人只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一次申请,就可以在要想得到保护的成员国内获得工业品设计专利保护。申请国际保存时,不需要先在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得到外观设计的专利的批准,只通过一次保存,可以同时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国际保存的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以延长5年。

    2014/06/24 15: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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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4/06/24 15: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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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siceng 发表于 2014-6-24 15:52
  • 咨询个海牙协定的问题1 个回复 - 17 次查看群里有了解外观设计海牙协定的吗?目前有哪些成员国(主要 ...

  • 太给力了,谢谢。不过还是不太明白,“申请人只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一次申请,就可以在要想得到保护的成员国内获得工业品设计专利保护”,这个有时间限制吗?是否像专利那样过了30个月就不能再进入其他国家了?还是没有时间限制,随时可以进入成员国获得保护?

    2014/06/24 16: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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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xiaoyuanzi 发表于 2014-6-24 16:06
    太给力了,谢谢。不过还是不太明白,“申请人只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一次申请,就可以在要想得 ...


    你好好学习下
    http://bbs.mysipo.com/thread-39120-1-1.html
    我自己觉得从这些文字看出来,申请了wo,就自动进入这些缔约国了,不用“进国家”申请。
    我也没做过,你自己好好读读,或者继续问有经验的同事朋友吧。


      第六条 3.施行细则规定的事项;
      (b)国际局应尽快将定期公报送交各国家主管局。
     
     (4)(a)第(3)款(a)项所述的公布应依申请人的请求,按其请求的期限延迟公布。该期限自国际保存日起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该期限应以优先权日为起算日。
      (b)在本款(a)项所述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立即公布或撤回保存。撤回保存可以仅限于缔约国中的一个或几个国家,而且在多件保存的情形,可以仅限于其中的若干件外观设计。
      (c)?如申请人没有在本款(a)项所述的期限届满前的适当时间内缴纳应缴的费用,国际局应撤销其保存,不进行第(3)款(a)项所述的公布。
      (d)?在本款(a)项所述的期限届满前,国际局应将请求延迟公布的保存登记予以保密,有关该保存的文件或物品不对公众开放。如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撤回保存,则本规定无限期适用。
      (5)除第(4)款的规定以外,登记簿及向国际局提交的一切文件、物品应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1)(a)在国际局所登记的保存,在申请人于申请中指定的每一缔约国内具有的效力,如同申请人已依该国本国法的规定办理为获得保护所需的全部手续一样,并且如同该国主管局已完成授予保护所需的全部行政行为一样。
      (b)除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对于已经在国际局登记保存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在每个缔约国内,按照该国国内法中适用于根据提交的国内保存而要求保护而且对该保存的全部手续已经办理、全部行政行为已经完成 的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办理。
      (2)如原属国的法律规定,国际保存在该国不发生效力的,则国际保存在该国不发生效力。

      第八条
      (1)虽有第七条的规定,如缔约国国内法规定国家主管局根据行政职权上的审查或依第三人的异议可以拒绝给予保护的,国家主管局在拒绝给予保护时,应在六个月内通知国际局,该外观设计不符合第七条第(1)款所述的手续和行政行为以外的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如在六个月内没有发出上述的拒绝通知,该国际保存应自保存之日起在该国生效。但在有新颖性审查的缔约国内,如在六个月内没有发出拒绝通知,国际保存应自上述期间届满之日起生效,同时保持优先权,除非国内法对向国家主管局提交的保存规定更早的生效日。
      (2)第(1)款所述的六个月期间应自国家主管局收到公布国际保存登记的定期公报之日起开始计算。国家主管局应将该日期通知任何要求得知该日期的人。
      (3)申请人对于第(1)款所述的国家主管局的拒绝应享有的补救办法,如同他向该局提交外观设计的保存一样;在任何情况下,对拒绝可以请求复审或申诉。拒绝的通知中应写明:
      1.外观设计不符合国内法规定的理由;

      2.第(2)款所述的日期;
      3.允许提出复审请求或申诉的时间;
      4.复审请求或申诉的受理机关。

    2014/06/24 16: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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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 ... lang=en&treaty_id=9
    这是WIPO官网上的成员国信息,没有中国,美国貌似也没加入。
    可是我看到一篇报道又说“在2012年12月,奥巴马总统签署批准《2012年专利法条约实施法案》,该法案规定实施《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海牙协定》)”
    估计在美国还没生效吧
    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 ... 1301/1720519_1.html

    2014/07/02 15:24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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