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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18 重庆市查看:13071 评论:8
评论列表
njustbaozi
2014/04/18 10:46 [来自福建省]
june333
njustbaozi 发表于 2014-4-18 10:46试一下呗,大不了补正
2014/04/18 10:48 [来自重庆市]
babbyso
2014/04/18 11:59 [来自广东省]
babbyso 发表于 2014-4-18 11:59可以参考这个201110075177.4
2014/04/22 10:23 [来自重庆市]
2014/04/22 11:49 [来自重庆市]
岁月神偷
2017/06/17 10:0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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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主题:10 回帖:68 积分: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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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ustbaozi
2014/04/18 10:46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june333
还没报的,现在正琢磨怎么写好了
2014/04/18 10:48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babbyso
2014/04/18 11:59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june333
嗯,这个很典型,有用,谢了!
2014/04/22 10:23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june333
2014/04/22 11:49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岁月神偷
根据个人对专利的浅显理解,个人考虑如下: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从保护内容方面看
从这个层面考虑,如果表格内的内容确定是需要保护的(即使该内容是否为现有技术的界定不易也可以做出针对该内容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尝试,即使该内容可以被确定为现有技术,但是该内容如果从属于某一有授权前景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可以从布局上阻断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可暂时不考虑审查指南中有关“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的形式要求(并且从自己有限的专利代理经验判断,代理实务中使基本不使用表格,代理人采用这一做法,从一定意义来说是避免或想避免下补正的初衷,然而,如果该表格所呈现的内容一旦属于“该保护而未被保护”的内容,代理人的这一做法无疑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因此,个人认为此处使用表格的方式更好。
2、从形式要求看,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针对该规定的个人理解:
①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的主题
明显地,该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形式缺陷”;
②使用表格不能够更清楚地说明***的主题
同理,该情形可理解为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形式缺陷”,针对该缺陷国知局的审查部门应该会下发补正(印证了njustbaozi的推断),表面上看,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结束,当时严格按照逻辑上讲,此处还应由对是否“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进行判断,个人认为,只要表格与保护的主题相关(无关内容也不会写入该主题下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即可得出“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的结论,因此,从形式上的①②两种情形来看,写入表格的应该是允许的。
综上,无论从保护内容上,还是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上,在权利要求中写入表格是合理的处理方式,从这个角度上看,该规定貌似形同虚设,个人揣测,按照存在即合理的通常认识,该规定肯定有其合理的解释(或者出处,如借鉴德国的专利法),只是根据目前的知识面和高度还无法找到依据而已。
以上纯粹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还望各位前辈、同仁指正。
2017/06/17 10:0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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