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122条第2项的疑问。 外国运输工具
发布时间:2014.04.11 日本查看:2817 评论: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第122条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可能我的想法有点兜圈子了。搞不清第二款到底在指什么。
此处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外国运输工具*吗?
*专利产品*不是自身需要的东东?
是不是讲不能帮人家运专利产品从国外到国内,或从机场的第 1航站楼到第2航站楼 那样的事情?
看了勻新天的*中国专利法详解*, 其中的轮船的例子好像与第2款对不上号。
望高手专家解释一下,先谢了。
第122条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可能我的想法有点兜圈子了。搞不清第二款到底在指什么。
此处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外国运输工具*吗?
*专利产品*不是自身需要的东东?
是不是讲不能帮人家运专利产品从国外到国内,或从机场的第 1航站楼到第2航站楼 那样的事情?
看了勻新天的*中国专利法详解*, 其中的轮船的例子好像与第2款对不上号。
望高手专家解释一下,先谢了。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2]思博村村长
[未知属地]
主题:2 回帖:5 积分:14
TA最近发帖
xingsanhuo
所以,该“转运”应该属于转移使用运输工具的附件,而不是专利产品的运输。不知妥否,忘指正!
2014/04/11 22:3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xingsanhuo
2014/04/11 22:3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zhongren
我还想起另一个例子。
外国飞机来中国,在机上出于其自身搬运加固行李的需要,使用中国专利一种特殊*推车*。在自己的机上用没关系。但是如果用在把自己机上的行李从第1航站楼运到第二航站楼就不行了。 有没有这种意思?
还有楼上提到*根据司法相关的文意解释*, 能否告诉一下是哪年哪个*司法相关解释*。
2014/04/12 08:43 [来自日本]
0 举报zhongren
将专利产品“雷达”转移到别的船只(无关国籍),则可能就不属于豁免情形了。
这个例子肯定是对的。别的没把握。
2014/04/12 09:16 [来自日本]
0 举报dongquan
2014/04/14 11:4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tuyifan990
2014/04/15 11:02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