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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122条第2项的疑问。 外国运输工具

发布时间:2014.04.11 日本查看:2817 评论: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第122条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可能我的想法有点兜圈子了。搞不清第二款到底在指什么。
此处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外国运输工具*吗?
*专利产品*不是自身需要的东东?
是不是讲不能帮人家运专利产品从国外到国内,或从机场的第 1航站楼到第2航站楼 那样的事情?
看了勻新天的*中国专利法详解*, 其中的轮船的例子好像与第2款对不上号。

望高手专家解释一下,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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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的理解是:第二款的“转运”打了引号,根据司法相关的文意解释,此处的意思不是字面的运输,即“帮人家运专利产品从国外到国内,或从机场的第 1航站楼到第2航站楼 那样的事情”,而是将“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产品转移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例如,美国货轮因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了中国A公司的专利产品“雷达”,临时通过中国领水时,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如果在天津港,将专利产品“雷达”转移到别的船只(无关国籍),则可能就不属于豁免情形了。
    所以,该“转运”应该属于转移使用运输工具的附件,而不是专利产品的运输。不知妥否,忘指正!

    2014/04/11 22:3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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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往指正!

    2014/04/11 22: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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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非常感谢楼上回答。
    我还想起另一个例子。
    外国飞机来中国,在机上出于其自身搬运加固行李的需要,使用中国专利一种特殊*推车*。在自己的机上用没关系。但是如果用在把自己机上的行李从第1航站楼运到第二航站楼就不行了。 有没有这种意思?

    还有楼上提到*根据司法相关的文意解释*, 能否告诉一下是哪年哪个*司法相关解释*。

    2014/04/12 08:43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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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觉得xingsanhuo 说的
    将专利产品“雷达”转移到别的船只(无关国籍),则可能就不属于豁免情形了。
    这个例子肯定是对的。别的没把握。

    2014/04/12 09:16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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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关注,等后续结论

    2014/04/14 11: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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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还有,比如外国某某航空公司的A客机上一个部件,在途经天朝时损坏了,于是将其同时途经天朝的B客机上的备用零件换到A客机上,该零件已经在中国被一家中国公司申请了专利。这是否侵犯中国公司的专利权?

    2014/04/15 11: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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