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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专利实施许可费》连载四

发布时间:2018.11.29 北京市查看:1836 评论:2


作者:马德刚环球所


结论


综上,笔者根据前人的经验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将成品、部件以及产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时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公式概括为如下八类9个:


1. 成品普通许可:RI×V×S×Y×单件此产品营业利润率×C

2. 成品独占许可:RI×V×S×Y×单件产品权利人损失率×C

3. 成品排他许可:R=(I×V×S×Y×单件产品营业利润率+期得许可费)×C

4. 部件普通许可:RI×V×S×Y×单件产品营业利润率×(部件成本/整件成本)×部件利润贡献度×C

5. 部件独占许可:RI×V×S×Y×单件产品权利人损失率×(部件成本/整件成本)×部件利润贡献度×C

6. 部件排他许可:R=(I×V×S×Y×单件产品营业利润率+期得许可费)×(部件成本/整件成本)×部件利润贡献度×C

7. 外观设计专利未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竞合时,外观设计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法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费计算方法相同;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竞合时,外观设计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公式为:

(1)外观设计专利许可费RI×V×S×Y×单件产品营业利润率×(部件成本/整件成本)×部件利润贡献度×C

此场合下,竞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费的计算公式为: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许可费R=I×V×S×Y×单件产品营业利润率×C-外观设计专利许可费

8. 主要以生产侵权(授权)产品为业时,将上述各公式中的“单件产品营业利润率”替换成“单件产品销售利润率”。


参考文献


[1] 和育东,《专利契约论》,社会科学辑刊(Social Science Journal2013年第2期,总第205期,P4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

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3] 王泽鉴著:《王泽鉴全集——债法原理(第十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4] 1970年GeorgiaPacific公司诉美国胶合板集团一案,Georgia-Pacific Corp. v.United States Plywood Corp.,318F Supp1116, 6USPQ235 (SD NY 1970)


[5] 叶文庆,“公平的”专利许可费的法律思考20146月海峡法学Jun. 20142期(总第60期)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 (Sum No.60),注脚2


[6] 叶文庆,“公平的”专利许可费的法律思考20146月海峡法学Jun. 20142期(总第60期)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 (Sum No.60)


[7] 叶文庆,“公平的”专利许可费的法律思考20146月海峡法学Jun. 20142期(总

第60期)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 (Sum No.60)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9] Non-practicing entities(无实体专利运营机构)Andy Y. Sun, Are **Es andTrollsReady to Burst into the Chinese IPRadar Screen? China IP 1-2/2017. P78


[10] 靠专利诉讼或威胁提起专利诉讼收取专利侵权和解费牟利的一种无实体专利运营机构Andy Y. Sun, Are **Es andTrollsReady to Burst into the Chinese IP Radar Screen? China IP 1-2/2017.P78


[11] Uniloc USA, Inc. v. Microsoft Corp.,Nos. 2010-1035, 2010-1055, 2011 WL 9738 (Fed. Cir. Jan. 4, 2011)


[12] 佚名:《印度:知识产权使用费费率将上升至5%》,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gbhjnews/200904/522453_1.html.下载日期:2012913日。


[13] 王玉清、赵承壁著:《国际技术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7页。


[14] 龚维新、蒋德明著:《国际技术转让的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页。


[15] 白映福、黄瑞著:《国际技术转让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16] David E. Wang is an award-winning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tner in Mayer Brown's Palo Alto office. Focusing on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and adversarial patent licensing negotiations,David won “Patent Licensing Lawyer of the Year in California” (2017), is theexclusive winner in California of the 2017 Client Choices Award which is basedon his clients' extraordinary satisfaction for his work as a patent lawyer, hasbeen repeatedly listed among the World’s Leading Patent Litigators by IAMPatent 1000, named an “IP Star by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4, 2015, 2016) and recognizedas a Super Lawyer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by Super Lawyers in 2010.详见Mayer Brown LLP官方网址https://www.mayerbrown.com/people/David-E-Wang/


[17]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2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第四章。


[22]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已对营业利润进行了调整,将投资收益调入营业利润,同时取消了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提法,补贴收入被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利润减营业外收支调整即得到利润总额。


[23] 同上。


[24]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11日起施行。2014723日根据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


[26] 分摊是指在专利侵权赔偿的确定中,专利权人所获的补偿应限于其被侵权的专利发明对于侵权产品的贡献。分摊规则要求对被侵权专利之于现有技术的进步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将被侵权专利的价值与被侵权物品总价值区别开来。参见:吴广海:《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分摊规则问题》,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6期,第83页。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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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18/11/30 09: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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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8/11/30 12: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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