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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

发布时间:2018.10.17 陕西省查看:1612 评论:4

本公司员工李某完成了一个职务发明,但该员工没有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前1个月将其内容发表到某国内期刊上。由于该员工是该发明的发明人,请问是否可以通过《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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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能  期刊发表了  其实质取得了著作权  法24 第一条要求是在展览会展出的  第二条  要求在学术、技术会议上发表的  第三条 他人未经同意泄漏的  很明显本人提前在期刊上发表不属于法24规定的

    2018/10/17 15:5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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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公司,发明人只有署名权,而与发明权属无关。发明人把公司要申请的专利发表在期刊上,如果未经公司同意,属私自泄露。属于法24“他人未经同意私自泄露”。

    2018/10/17 17:3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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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期刊不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

    2018/10/17 19:4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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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季米 发表于 2018-10-17 17:30
    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公司,发明人只有署名权,而与发明权属无关。发明人把公司要申请的专利发表在期刊 ...

    这么说是可以 但前提是 发明人在知道申请人对该技术是需要申报专利而不是在期刊上发表   也就是说 如果公司在该技术做出的同时 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泄漏该技术   则发明人在期刊上发表就不属于泄漏

    2018/10/18 09:5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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