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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优先权、疑似重复授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9.29 浙江省查看:2362 评论:4

前提:假设A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向国知局递交了一篇发明专利A1,A1未要求提前公开,然后A公司又于2018年9月9日向国知局递交了一篇要求A1优先权的发明专利A2,A2也未要求提前公开,此时,A1理论上应该是主动撤回了,不会进行公开,A2的公开时间理论上是2020年3月9日。问题: 1、假设B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之后向国知局递交一篇发明专利B1,且B1在2020年3月9日之前进行公开并进入实审,如果B1的方案与A1或A2的方案相同,且A1、A2、B1均符合三性,此时,A1、A2均未公开,按理论来说应该不能成为评判B1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国知局会采用什么方式避开重复授权呢? 2、假设B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之后向国知局递交一篇发明专利B2,且B2在2020年3月9日之前进行公开并进入实审,如果B2的方案与A1或A2不存在新颖性的问题,但方案极为相近,即A1、A2会影响到B2的创造性,此时,A1、A2均未公开,不能用于评判B2的创造性,更何况即便审查员等到A2公开,也依然不能拿A2来评判B2的创造性,这种情况国知局又会如何避开A2和B2的同时授权呢?如果A2和B2最后都授权了,A公司和B公司在应用时可能会造成相互侵权,这种情况A公司和B公司是不是就必须和解(相互许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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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鲨鱼恶霸 于 2018-9-29 17:25 编辑

    。。。只能呵呵了,你这假设就有问题,A1、A2、B1均满足三性?好好理解一下新颖性去吧,别忘了抵触申请是可以不公开。

    2018/09/29 17:1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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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回复你第二个问题,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既然A2、B2不存在新颖性问题,那就是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两个不同的发明创造同时获得授权,国知局不需要避免A2和B2同时授权的任何问题。这只能说是交叉授权,因为A2和B2对现有技术都有贡献,不能否认任何一方的创造性(A2不能评价B2的创造性),至于后续的许可问题,你觉得双方不相互商量和解,打侵权官司会有个结果吗?

    2018/09/29 17:3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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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鲨鱼恶霸 发表于 2018-9-29 17:14
    。。。只能呵呵了,你这假设就有问题,A1、A2、B1均满足三性?好好理解一下新颖性去吧,别忘了抵触申请是可 ...

    不好意思,表述有点问题,我想问的是,A1、A2满足三性,对于方案与A1或A2相同的B1来说,审查员在对B1进行审查时,由于A1主动撤回,而A2还未公开,审查员会等到A2公开后再对B1审查,还是不等A2公开直接对B1审查,对比文件还是选用A2吗?(此处不涉及抵触申请与否的判断,只涉及审查员在审查时的实际操作)

    2018/09/30 15:5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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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国知局会采用什么方式避开重复授权呢?----a9
    2、这种情况国知局又会如何避开A2和B2的同时授权呢?----a9

    2018/09/30 16:4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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