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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慕容诉智慧芽第二季:900道试题解析引发版权诉讼

发布时间:2018.09.17 北京市查看:2561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姑苏慕容 于 2018-9-17 09:08 编辑

原文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年9月14日,第11版。

本报记者  侯 伟
  

  因认为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和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真题系统中复制自己撰写的900道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解析,杨敏锋一纸诉状将二者诉至法院,索赔63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该案中,试题解析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成为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原告认为,试题解析的解题思路体现了自己的个性,具有独创性,应获得版权保护;被告则认为,真题解析具有先天局限性,达不到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无法获得版权保护。那么,试题解析究竟能否构成作品?


  有无独创性成焦点


  据了解,杨敏锋系一位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专家,著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试宝典》《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通关秘笈》系列丛书,还在诸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平台上开设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在线课程。


  庭审现场,杨敏锋诉称,其在多年前就开始潜心研究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真题,独立撰写专利代理资格考试试卷一“专利法律知识”和试卷二“相关法律知识”的真题解析。真题解析分为真题本身、解题思路、相关法条、参考答案4个部分。其中,“解题思路”部分,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试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深入浅出的解释,能帮助考生快速理解考点。该部分具有其典型的个人风格,也是所撰写的真题解析中的精华所在,对其应享有著作权。另外,“相关法条”部分,法条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但其根据题目中涉及的考点寻找出适合的法条,也付出了智力劳动,该劳动成果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2011年开始,原告和北京思博知网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该公司的“思博网”上发布原告撰写的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真题解析。在思博网站上,2011年以来的“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法律知识”的真题解析都来源于原告。原告发现,在二被告的学习系统中,2011年至2014年的“专利法律知识”以及2011年至2014和2016年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真题解析,复制了原告发表在思博网的解析,并且二被告并未指明前述解析的作者为原告。二被告复制原告解析中“解题思路”部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原告的真题解析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不在于文字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传达出的精妙构思或绝妙词句,而原告的真题解析因其文字内容、性质及表达形式所具有的先天局限性,导致其不可能达到基本创作的高度,任何人对同一试题进行解析的表述方式、可用词汇都极为有限,相同或雷同的概率极高。如对相应表达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这一表达方式体现的思想得到保护,使对相关事实的表达、描述方式获得垄断性使用,这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一基本原则。


  是否受保护引争议


  目前,这一案件尚在审理中,谁是谁非尚无定论,而试题解析能否构成作品引发行业关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曾代理过不少课外辅导书版权诉讼案,其中就涉及试题解析的版权问题。在他看来,试题解析能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这里的“独”是指自己创作,而非抄袭,“创”是指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或者具有美感。只要具有独创性,就能构成作品。他举例,比如在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未经许可使用托福(TOEFL)试题版权诉讼案中,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作出的判决指出,ETS作为TOEFL考试的主持、开发者,从考察考生听、读、写各项技能的要求出发,独立设计、创作完成了TOEFL考试中写作、听力和语法部分的试题,以专业报刊、杂志上已经发表的文章为基础设计、创作了阅读部分的考题, 并在美国就53套TOEFL考试试题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从TOEFL考试试题的内容来看,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4个部分,在每一道考题的设计、创作上,每个部分的试题中每一道考题的选择、编排方面,整套试题中每个部分的试题的选择、编排方面,都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该考试试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作出二审判决,也认为,TOEEL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4个部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看来,试题解析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一般而言,单个题目的解题思路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因此,解题思路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对于解题思路的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试题的解题思路具有一定的规则,而能够描述该规则的词汇和方式有限,因此,用来描述解题思路的表达和解题思路本身的思想发生了混同,此时,如果将解题思路的语言表述作为表达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则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即解题思路被垄断,这种垄断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对大量试题解题思路分类、整理和编排而成的试题解析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尽管单个试题的解题思路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是对解题思路进行分类整理,比如按测试点、按所对应的法律条文、按易错项等分类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试题进行编排,那么这种分类、整理和编排就体现出了独创性,此类试题解析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标签: 姑苏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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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是兄弟我诉智慧芽著作权侵权一案的新闻报道。

    的确,每道真题的表达方式受到到较多的限制,但是写出几十种不同的表述也是毫无压力。智慧芽的行为是一模一样的复制,连错别字和标点符号都不带改的,明显属于侵权。专代解析的表达方式数量实际上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如以2012年相关法第3题为例,其题目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存在不当得利?
    A、某地新建一公园,使得刘某在该公园周边的房屋大幅升值
    B、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误多给了孙某100元钱
    C、赵某的朋友自愿替其偿还1万元债务
    D、丁某在垃圾箱中捡到1台废弃的电脑
    兄弟我给出的解析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属于不当得利。
    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存在的解析也就一两种,但仅是在保留原有解析结构的前提下,对其中的各个元素进行适当的改变,可以轻易给出27(3×3×3)种不同的表达,如下表所示。
    主语
    动作
    判断
    1)工作人员,(2)银行工作人员,(3)银行员工
    1)的失误,(2)失误多给孙某钱,(3)失误多给孙某100元钱
    1)属于不当得利,(2)构成不当得利,(3)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3
    3
    3



    更多信息可参见我2018年9月14日发表在“知产力”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论作品独创性的定量分析》,有图有例子,用庸俗(划去)通俗的方式告诉大家,原来独创性还可以这样的判断。

    2018/09/17 09: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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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别人不是那么好,有本事别抄啊

    2018/09/17 09:33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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