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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不以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该环境为前提

发布时间:2013.10.16 北京市查看:4027 评论:2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不以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该环境为前提
——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EMD米利波尔公司(EMD Millipore Corporation)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判决要点: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根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已经确定其可以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该环境为前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EMD米利波尔公司(EMD Millipore Corporation)。
原审被告:北京华大中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EMD米利波尔公司系名称为“包括流体处理模块和支持结构的系统”(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1年11月23日,米利波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指派工作人员孙青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门口标有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售后服务中心的北京华大中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包括型号为RRSIOSIA1的单柱式超纯水柱等一箱货物。2012年12月5日,孙青再次购得型号为RRSIOSIX2超纯化柱等共三个小长方形纸盒包装。2011年12月5日,米利波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孙青对首页显示“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rephile.cn网站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并对“北京华大中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保全。2012年3月1日,EMD米利波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豪亮再次对http://www.rephile.cn网站内容进行保全。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七款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6-20记载的技术方案分别进行了对比。瑞枫公司认为七款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使用了现有技术,因此不构成侵犯EMD米利波尔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19中的“流体处理装置”,应解释为容纳在流体处理模块中的装置,并非是指整个流体处理系统。虽然权利要求16中确有“互补性的支持结构”的文字记载,但权利要求16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明确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是一种流体处理模块,且并未对模块的安装位置进行限定,结合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应当认为互补性的支持结构属于模块的安装位置,而不是模块的一部分,不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要素或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利要求16记载的“作用面被构造和布置为使得模块能够可更换地安装在互补性的支持结构上,并且在其上固定以防止平移地移动,并且还允许通过在模块上施加限定为使其相对于支持结构倾斜的动作而将其松开”,是对作用面所能实现的功能的描述,构成一项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互补性的支持结构”不能单独构成一项技术特征。关于权利要求20中的支承元件,权利要求限定其用于支承使用者的拇指,被诉侵权产品能够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同的实施方式实现相同的功能。综上,被诉侵权的七款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20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上包括具有作用面的横向延伸部,而CN1568412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方案中虽然具有相当于横向延伸部的凸缘,但凸缘上并没有对应作用面的结构。故被诉侵权产品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CN1568412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有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上包括具有作用面的横向延伸部,而根据JP10-5746号日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过滤筒与柱体连接的是柱体侧面的槽对向的部位突设的挂钩和固定钩。故被诉侵权产品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JP10-5746号日本专利说明书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有实质性差异。综上,瑞枫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瑞枫公司制造、销售上述七款型号的纯水柱耗材产品,并在其网页上宣传涉案七款产品,构成许诺销售,均侵害了告EMD米利波尔公司的专利权。华大中生公司销售上述六款型号的纯水柱耗材产品,在网页上宣传上述六款产品,构成许诺销售,均侵害了EMD米利波尔公司的专利权。华大中生公司主张其产品来自瑞枫公司,因此具有合法来源。EMD米利波尔公司、瑞枫公司对此均不持异议。华大中生公司可以依法免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由于判令瑞枫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已经足以制止其侵权行为,故对于EMD米利波尔公司提出的判令瑞枫公司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EMD米利波尔公司提出的判令瑞枫公司与华大中生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瑞枫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互补性支持结构”不是权利要求16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要素或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滥用了冗余特征指定,明显与事实不符,由于涉案产品没有互补性支持结构,故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也没有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过高,缺少证据支持。
EMD米利波尔公司、华大中生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判决观察】
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合理依据。EMD米利波尔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现合法有效,受专利法的保护。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关于涉案权利要求16中的“互补性支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确定该“互补性的支持结构”系供给待处理流体以及接收已处理流体装置中的一个结构,该支持结构通过与流体处理模块中横向延伸部的作用面相配合,能够使得流体处理模块能够可更换地安装在供给待处理流体以及接受已处理流体装置上。由此可见,该“互补性支持结构”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使用环境特征。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审判决认为“互补性的支持结构”属于模块的安装位置,而不是模块的一部分,不是权利要求16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要素或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进而认为不能单独构成一项技术特征。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实际上是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予以忽略,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损害了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纠正。瑞枫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滥用了冗余特征指定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根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已经确定其可以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该环境为前提。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适用于专利权人EMD米利波尔公司的相关净水机产品,因此,上述事实已经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可以适用于权利要求16记载的使用环境,因此,前述被诉侵权产品均具有“互补性的支持结构”这一使用环境特征。据此,被诉侵权产品依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瑞枫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瑞枫公司制造、销售且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EMD米利波尔公司的专利权,应当对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向专利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民事责任。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EMD米利波尔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瑞枫公司的非法获利,而且被诉侵权产品涉及纯水柱耗材这一使用量巨大的易耗品,瑞枫公司通过网站、产品安装指南、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其所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EMD米利波尔公司产品相兼容,主观恶意明显,原审法院依据瑞枫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价格及一般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五十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瑞枫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原审判决对“互补性的支持结构”的认定有误,但是判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结论正确,原审判决对“互补性的支持结构”的错误认定不影响本案最终的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瑞枫公司的部分上诉主张虽然成立,但不足以影响原审判决的结论,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由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欣莹整理)

标签: 工作人员 北京市 判决书 有限公司 波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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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是说环境特征应转为结构特征吧?

    2013/10/17 18:3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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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个判决很有意义啊,环境特征的撰写有时候是无法避免的,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但是在取证上的高度盖然性怎么进行确定,是否能总结出一套操作规范,还是值得去思考的,我觉得可以借鉴间接侵权或者共同侵权的认定思路

    2013/10/18 08:0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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