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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专利权人不能请求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10.10.01 浙江省查看:7990 评论:3

专利审查指南4.3.3.2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规定第(3)项: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且请求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不予受理。请问,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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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恶意无效损害别人的利益,比如损害许可人的利益。情况很复杂,所以既然你申请了,你只能部分无效,而且只能以公共常识去无效。其他的还是留给别人吧。

    2010/10/01 22: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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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是否允许专利权人自己无效自己的专利,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专利法第4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不符合专利的规定,都可以提出无效请求。

    无效请求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这样的,基于“检索无穷尽”原理,任何国家的专利局都不能确保其授权的决定都是正确,但专利权又具有排他性,如果授权不当,就会侵犯公众利益。为了公众利益,有必要设立无效宣告制度。这还体现了一种理念,即公众的行为有助于专利局纠正不当授权专利。

    问题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表述,表面上似乎对主体资格不作限制。真的如此?其实不然,稍加思考,就可以得出,有些主体是受到限制的。比如,专利局的审查员(不论是承办的审查员,还是其他的审查员,不论是否退休),都不应该成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主体。

    那么,限制专利权人提出无效请求的考虑是什么?反对专利权人作为无效请求主体的考虑是:

    专利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自始不存在,而专利权放弃的法律后果是面向未来不存在了,而放弃之前是有效的。但专利权人为什么不采用放弃的做法,而是提出无效,这样要花上一笔无效请求费,劳民伤财。专利权人选择后者,说明其另有用意。可能是出现了权属纠纷,可能是处于其他的恶意,总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积极放弃或者消极放弃,却偏偏要跟自己的专利过不去,一定另有隐藏的目的,为了避免专利权人的这样恶意,就应不允许专利权人自己提自己的专利无效。

    认为专利权人可以自己提自己专利无效的理由是,既然法律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无效请求,就没有必要限制专利权人。即便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也是毫无意义的。专利权人难道不会找一个自己的熟人去提无效请求吗? 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对专利权人不加以限制。

    上述两种观点,实际上在专利局的内部也有体现的。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在实务中,更合理一些。

    指南的规定,显然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折衷选择。
    我国没有像美国有授权后的“更正”程序。如果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专利权范围太大,或者检索到新的对比文件,为了使得专利权稳定,自己主动缩小保护范围,这样的情况也是正常合理。如果在无效程序中,也对其限制,则过于僵硬了。
    当又考虑到防止专利权人出于某种目的提出无效请求,就将专利权人的无效请求理由限制在“公开出版物”的一个点上,此外,共有专利权人中,其中部分提出无效请求,也应被限制。这样的考虑下,审查指南就做出了上述规定。注意:审查指南没有说可以用“公共常识去无效”,公共常识,在指南中有专门的界定,一定要留意概念的使用不能随意。

    尽管,审查指南做出这样的限制,但第一种观点的担忧仍然存在,即专利权人完全可以另找一个无效的主体,这绝非难事。

    2010/10/02 09: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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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首先,对权利人,可以直接放弃就可以行使处分权利,所以没有必要;
    其次,防止权利人恶意无效。
    第三,为什么可以部分无效,因为中国大陆没有Reissue的程序,当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范围过大,而该专利权又准备主张侵权的话,可以通过部分无效使专利权更稳定;另外,在无效过程中权利只能缩小而不能扩大,所以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2010/10/04 13: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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