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发布时间:2013.07.19 中国香港查看:7446 评论:6
审查指南 30页
1.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 自 在后申请 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2.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 最早优先权日 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不太懂红色部分,有没有大侠可以解释一下?或者给了例子. 新手上路,多谢多谢!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相应的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1.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 自 在后申请 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2.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 最早优先权日 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不太懂红色部分,有没有大侠可以解释一下?或者给了例子. 新手上路,多谢多谢!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相应的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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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主题:3 回帖:39 积分:71
fengzaibeiji
一般超过15个月,专利局已经根据未撤销优先权的最早文本期限做好了公开的准备,这个时候再选择撤回优先权该文本还是要公开,其他期限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
2013/07/19 16:12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3/07/19 18:0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这您有什么不理解的?您具体说说。
2013/07/19 18:0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cuhkrain
e.g. A B相同主题 的发明
在先申请 是A
在后申请是 B
B 要用A的优先权, 为什么会有新的发明(B)提出 A就等于撤回了呢?是指同一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授予一个专利吗?
2013/07/19 21:05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cuhkrain
在网上找到了一些解答,明白了一些.大家可看看.
问:本国优先权有什么作用?
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即便没有上述需要,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说法认为,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的目的。对此应该避免产生混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实际申请日为准。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问: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什么?
答:(1)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2)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则不符合这一要求。
(3)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4)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因此,已经要求过母案的优先权了,不属于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5)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2013/07/19 21:17 [来自中国香港]
1 举报李工仲明
我觉得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当你的在后申请可以要有优先权的话,你的在后申请的内容肯定就记载在在先申请中了。即使你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在原来的权利要求中,而在说明书中,那么你也可以日后再改到权利要求中,这样也会造成重复授权。
2013/07/19 21: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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