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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3.07.15 江苏省查看:27055 评论:10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专利法律知识分册(何越峰主编)84页,(二)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3)中写到,“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 为什么是避免重复授权?”并不是因为分案申请非首次提出,因为分案申请同样享有母案的申请日,在这里分案申请应该视为首次提出。
      现把我的观点分析如下:请各位指点一下!


假如:
母案1包括技术方案A、B;
分案,分成两个案子2和3;2和3均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
         假如:
                  案子2:权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A,说明书记载技术方案A、B;
                  案子3:权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B,说明书记载技术方案A、B;

        现,再后申请的案子4要求案子3的优先权:
        那么案子4的申请日为享有案子3的申请日,由于案子3享有原母案申请的申请日,那么案子4同样可以享有母案1的申请日,这时案子3视为撤回:
           假如案子4:权利要求保护方案为A、B;
       那么,由于案子2和案子4的申请日实际都享有最早的母案的申请日,这两个案子即为同一天申请;假如案子2已先授权了,在后申请的案子4能不能授权呢?答案是在案子4满足创造性等条件的情况下,案子4也是可以授权的。那么这时,案子2和案子4的保护范围就有重叠了,出现了重复授权的情况。

标签: 专利申请 专利权 申请人 优先权 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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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认为,把这个问题解释成“因为分案申请非首次提出”是对的。

    2013/07/15 12:0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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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发现上面的解释存在问题的!请大家帮忙解释下这个问题!

    2013/07/15 12:0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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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您后面举的那个例子,用分案申请迭代分案申请也可以实现,我觉得不适合用来说明你想要说明的那种说法。

    2013/07/15 13: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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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分案申请的专利,不能作为优先权的主体。案子4不成立,也就不可能重复授权。

    2014/06/03 15:0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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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按照尹新天所著的《中国专利法详解》(2011.1版本)392-393页关于分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基础的解释,原话为“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原申请是第一次申请,而分案申请不是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014/07/18 10:3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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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两个疑问:
    1、母案包含技术方案A和B,分案的话只能保留A或B, 假设保留A,则分案后得到母案(含A)和子案(含B),怎么会得到1、2和3三个案子?
    2、案子4权利要求保护A和B?分案就是因为A和B不具有单一性,提案子4果汁局同意吗

    2015/10/16 20:2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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