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3.07.15 江苏省查看:27055 评论:10
专利法律知识分册(何越峰主编)84页,(二)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3)中写到,“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 为什么是避免重复授权?”并不是因为分案申请非首次提出,因为分案申请同样享有母案的申请日,在这里分案申请应该视为首次提出。
现把我的观点分析如下:请各位指点一下!
假如:
母案1包括技术方案A、B;
分案,分成两个案子2和3;2和3均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
假如:
案子2:权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A,说明书记载技术方案A、B;
案子3:权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B,说明书记载技术方案A、B;
现,再后申请的案子4要求案子3的优先权:
那么案子4的申请日为享有案子3的申请日,由于案子3享有原母案申请的申请日,那么案子4同样可以享有母案1的申请日,这时案子3视为撤回:
假如案子4:权利要求保护方案为A、B;
那么,由于案子2和案子4的申请日实际都享有最早的母案的申请日,这两个案子即为同一天申请;假如案子2已先授权了,在后申请的案子4能不能授权呢?答案是在案子4满足创造性等条件的情况下,案子4也是可以授权的。那么这时,案子2和案子4的保护范围就有重叠了,出现了重复授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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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ujs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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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案包含技术方案A和B,分案的话只能保留A或B, 假设保留A,则分案后得到母案(含A)和子案(含B),怎么会得到1、2和3三个案子?
2、案子4权利要求保护A和B?分案就是因为A和B不具有单一性,提案子4果汁局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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