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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法16条、细则77条和78条关于发明人奖励、报酬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9.17 北京市查看:7785 评论:10

有下面几种情况,想听听大家意见。 1、法16条所谓的奖励、报酬只适用于在中国授权的专利,还是也适用于在国外授权的专利?如果企业针对发明人的一项发明,同时在多个国家授权,那么奖励是按一项专利给还是按多项给?如果没有申请中国专利只申请外国专利呢? 2、法16条的奖励、报酬,针对的是中国的发明人还是外国的发明人?比如,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美国人,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在中国得到授权,是否需要根据中国专利法给奖励、报酬?需不需要区分发明人所在单位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 3、在中国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把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单位,另一个单位随后在外国申请了专利并授权,需不需要根据中国专利法给奖励报酬?如果需要,由谁给? 4、上面第3种情况,如果受让的单位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呢? 5、上面第3、4种情况,如果转让、受让的单位属于母子公司的关系,转让费只是象征性的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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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首先明确以下两点:
    1、由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专利法仅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有效。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只能是果汁局进行的授权,而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
    基于以上两点,问题1、3、4、5解决
    就问题2来说,在中国申请专利,必然要依据中国专利法。因此,需要根据中国专利法给奖励、报酬,不需要区分发明人所在单位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美国人A申请人是美国公司B,在美国完成的发明,申请人B在中国得到授权后,应该给予发明人A奖励和报酬。
    当然,依据法16取得奖励、报酬需要申请人提出,发明人A不提,申请人B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发明人A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的概率很低。

    2010/09/17 11: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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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第一个问题:奖励报酬适用中国注册的单位,不管在哪个国家授权,同一个发明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无论该专利权时哪个国家的,只按照一项专利权发奖励。
    第二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奖励、报酬适用于注册地在中国的单位。
    第三个问题:该问题属于其他法律讨论的范畴,我的理解,应该给予奖励、报酬,因为转让过程中公司从中受益了。
    第四个问题:同答案三。
    第五个问题:哈哈,采用其他法律——民法调解吧

    2010/09/17 11: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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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有下面几种情况,想听听大家意见。
    1、法16条所谓的奖励、报酬只适用于在中国授权的专利,还是也适用于在国 ...
    qbee 发表于 2010-9-17 09:30

    就第一点谈谈我的看法,
    法16的适用范围是由法6给出的职务发明定义所决定的,我认为既然职务发明定义不排除在国外授权的发明创造,那么法定的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也不能以此为要件。所以,基于职务发明的定义,并考虑中国法院的管辖原则,法16应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属地)、由中国境内单位提出的发明创造(属人)和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创造(仍然是属地)。至于同族专利,在计算奖励和报酬时应当将授权国家数考虑在内,但不一定按倍数累积,因为同一项专利在各国的价值可能不一样。

    2010/09/17 13: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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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回复 4# solo307
    仔细看一下A3.1,授予专利权是谁作出的
    就知道A16规定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只能是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单位。

    2010/09/17 13: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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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第三、四点
    专利法可能不适用于这种情况,但如果因此不给发明人奖励或报酬,发明人可以通过涉及技术成果的一系列法律来诉原单位,例如《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都规定了单位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第5点,我认为关联公司之间的专利权转让不会对职务发明的确定产生影响,因此,想通过这种转让来规避法16是有风险的,可参考翁立克案。
    总的来说,现有的职务发明条款都比较模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2010/09/17 13: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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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多谢ls 各位的解答。欢迎继续发表意见。

    发明创造从作出到授权可能涉及的涉外因素至少包括发明人国籍,申请人国籍,发明完成地,授权国家,如果中间进行了转让,还有受让人的国籍。专利法16条的适用怎么判断呢?是要几个因素同时满足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呢?

    关于2#的观点,“专利法仅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有效”的含义不清楚啊,上面几个因素中,有一条涉及中国,中国专利法能不能适用还是没说清啊。另外,假如一家美国企业的美国发明人在美国完成了发明但在中国获得授权,也要根据中国专利法给予奖励报酬么?

    另外,如果专利获得授权之前就被转让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就不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如果要给奖励报酬,到底是原单位给还是被授权的人给呢?按照法16条,就不应该是原单位了吧?对于受让人来说,奖励报酬到底是不是随附的义务呢?另外,细则77条78条也规定的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涉及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是不是要求受到的单位在签订技术转移合同时也要和发明人签协议?受让人单位内部的规章能不能对自己单位以外的发明人产生效力?

    2010/09/17 13: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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