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同日申请范围大小不同和重叠问题
发布时间:2010.08.09 日本查看:11349 评论:23
请教: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同日申请中
如果发明快要授权时,发现和实用新型的范围相比,有重叠的部分,怎么处理?
或者发明专利的范围小于实用新型的范围,又怎么处理
举例来说
一、部分相同的情况
实用新型: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10cm或20~30cm
授权前的发明: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10cm
此时,构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修改发明使其与实用新型不一致来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放弃实用新型权来获得发明专利权
但是,此时实用新型的放弃,必须是放弃整个吗?能否只放弃1~10cm这部分?
二、部分重叠
实用新型: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30cm,
授权前的发明: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10cm。
这时,由于不构成相同的发明创造,发明也应当被授权。
但是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两个权利的时候,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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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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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相同的情况
实用新型: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10cm或20~30cm
授权前的发明: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10cm
此时,构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修改发明使其与实用新型不一致来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放弃实用新型权来获得发明专利权
但是,此时实用新型的放弃,必须是放弃整个吗?能否只放弃1~10cm这部分?
答:可以自己对授权的实用新型进行删除方案式的修改,删除“1~10cm”的方案,具体途径不清楚有几种,起码可以提无效。。。
二、部分重叠
实用新型: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30cm,
授权前的发明: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10cm。
这时,由于不构成相同的发明创造,发明也应当被授权。
但是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两个权利的时候,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存在?
答:这两个方案不同,不必修改
2010/08/09 20:5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olo307
第一个问题挺有意思,除了自己提部分无效,好像没有现成的程序可走。但这个无效理由只能是法2条3款,否则实用新型被无效,意味着发明也有实质性缺陷。
2010/08/09 21:2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loveiii
2010/08/09 21:3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olo307
2010/08/09 21:4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loveiii
好多代理人都对审查员较真不爽,真要是审查员不较真了,代理人/申请人会更不爽的
2010/08/09 21:4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zhangsf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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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理解的:
一、部分相同的情况
针对楼主的情况,可能出现如下情形。
(1)如果是同一申请人而且在申请的时候分别声明申请了另一项专利则可以放弃授权在先的实用新型以获得发明专利权,但是放弃是没有条件的,1-10cm以及20-30cm全部放弃。
(2)如果是同一申请人看能不能对在后的发明进行修改,修改成连续数值的部分重叠的情况,这时就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了。例如,假如在1-10cm的范围内在后发明中还记载有某一具体的点X,则可以把范围修改为1-X,或者x-10。
(3)如果在先授权的实用新型与在后的发明申请人不相同,在指南中没有明确指出,据说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在后的发明专利也授权,而把有关的权利冲突留到无效程序中处理。是不是这种情况需要审查员同志们确认一下。
二、部分重叠
对于楼主所说的---实用新型: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30cm,授权前的发明:一种**装置,其厚度为1~10cm。
这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1“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楼主所说,发明也应当被授权。
这在现实中我想也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如果其中一个人想实施权利要求中重叠的部分就需要得到另外一个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第三人想实施前述两专利的重叠部分则需要直接或间接同时得到前述两个专利权人的许可。
2010/08/09 22:1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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