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拾到真钻戒后误以为假将其扔掉被判赔4.6万
发布时间:2010.07.28 未知属地查看:3297 评论:6
开庭时,张先生辩称,他当天确实捡到了一枚白色戒指,并随手交给了女朋友,女朋友起初将戒指放在包里,去银行办理完业务后,他们把戒指看了一下,当时认为是假的,也没想到是别人遗失的,就随手扔了。他称,如果当时没有扔,他一定会返还王小姐。
去年年底,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钻戒损失4.6万元。张先生不服,认为王小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曾经拥有钻戒及丢失钻戒的事实,即便王小姐丢失了戒指也不能证明丢失的戒指与他捡到的戒指是同一枚,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戒指的价值,他没有毁损、灭失戒指的故意,不应该赔偿。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是王小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先生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小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那如果我捡起来,看一眼就扔掉了,或者我捡起来看了10分钟之后丢掉,还算是拾到吗?究竟满足什么条件是“拾到”,才具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呢??
希望对《物权法》有些研究的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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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yan1534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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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thawk
不知道法院如何认定的?
个人感觉该认定是很难的
2010/07/29 09:28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今天又看到个新闻:在网吧抽烟被刑拘。很神奇,所以,大家要见怪不怪了。
法官判案根本不考虑社会影响及公正性,唯一考虑的是自己那点可悲的感觉。
2010/07/29 10:5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husthawk
要不又有一个生财的好方法了
2010/07/29 11:07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年华似水
法官认定的可能是这个证据,后来钻戒到底是不是如男子所述丢掉了?
丢了还是私藏了,有证据么?
坦白说,如果我捡了钻戒肯定不会随便丢掉,至少得看看真假啊。
2010/07/29 14:2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husthawk
男子捡到钻戒是没有问题的,
有问题的是,捡到的这个钻戒是否是失主丢的那个钻戒?
失主丢的那个钻戒是否是价值4.6万的钻戒?
这2个如何认证?
2010/07/29 15:2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houyan1534
即使那个钻戒有啥视觉上的明显特征,独一无二,从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出来,但是,如果那个男子就是捡起来看了一眼,然后就丢了,或者就是多看了几眼,没捡起来,什么条件才算“拾到”啊?
大家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让我开眼界,长见识,但是我就是对那个拾到超级感兴趣,是否有关这个概念还得出个司法解释呢?
2010/07/29 16:43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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