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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防专利新颖性问题

发布时间:2009.08.02 北京市查看:3960 评论:4

今天看国防专利条例,其中也具有新颖性等,但是在国防专利局局长访谈中说其新颖性比普通专利中新颖性要严格,请问哪位能够帮忙解释一下,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判断国防专利条例中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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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代理这方面的人才比较少啊,等达人来解答~

    2009/08/03 19: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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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2010/09/19 15: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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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国防条例》 第十三条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防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此可见,国防专利对新颖性的严格要求。

    2012/07/01 14:49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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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么看起来,不好说哪个更严。比如说国防的话,多一个在国内保密刊物上发表(由于所有接触者有保密义务,不属于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反过来,如果在国外公开展出或者使用,按照专利法要求,已经是现有技术了,而这个情况只要没有确实为公众所知,则可以满足国防的新颖性要求

    2012/07/01 19: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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