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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修改权利要求,合并权利项的时候可以只合并部分技术特征么?

发布时间:2018.05.23 江苏省查看:2498 评论:6

关键是,一次合并多个从权,如原文件中: 权1包括A。 权2引述权1,还包括B C 。 权3引述权2,C为XXX。 可以修改合并为: 权1包括A、C,其中C为XXX。 权2引述权1,还包括B。 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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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缩小范围,可以啊

    2018/05/23 11:3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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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是可以的,主要不超范围即可

    2018/05/23 11: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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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一般来说,只要你的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新修改的那个权1的方案是不能组合出来的,大概率你的修改,还是可以的。

    2018/05/23 11: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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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5-23 11:57
    一般来说,只要你的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新修改的那个权1的方案是不能组合出来的,大概率你的修改,还 ...

    嗯,我看了一下,重新组合后的方案也是说的通的

    2018/05/23 12:1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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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要把修改的思维只限制在权项的合并上,转变到是基于说明书去修改权1,只要是说明书中记载或能推导的方案,就可以把相应的特征加到权1中去,而不要去考虑这些特征是否是分布在不同的从权里。
    搞清楚这点的话,相信今后对于权利要求修改就不会有类似现在的这种疑虑了。

    2018/05/23 12:1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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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yf0121 发表于 2018-5-23 12:11
    不要把修改的思维只限制在权项的合并上,转变到是基于说明书去修改权1,只要是说明书中记载或能推导的方案 ...

    好的ヽ( ̄▽ ̄)?

    2018/05/23 12: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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