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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陶凯元大法官今日开庭审理迪奥立体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8.04.26 北京市查看:4575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8-4-26 17:42 编辑

改判!陶凯元大法官今日开庭审理迪奥立体商标案2018-04-26
来源:知产力现场
作者| IvesDuran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下称迪奥尔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据悉,涉案商标申请涉及迪奥“J’adore真我”香水瓶瓶身设计。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和审判员佟姝担任合议庭成员。

再审申请人迪奥尔公司委托代理人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李凤仙、庞涛律师参加该案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

案情回顾


(涉案商标申请)

2014年8月,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该件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商标申请。涉案商标申请的原属国为法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浓香水等。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随后,迪奥尔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6年2月22日,商评委作出第1358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是一个由瓶子构成的图形,易被识别为指定商品的常用容器,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迪奥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与迪奥尔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商评委驳回了迪奥尔公司的涉案商标申请。

迪奥尔公司不服商评委复审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迪奥尔公司诉讼请求,随后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迪奥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认为,迪奥尔公司并未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而是直至驳回复审阶段在第一次补充理由书中才明确提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三面视图。

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商标局在商标档案中对申请商标的指定颜色、商标形式等信息是否存在登记错误,并非该案的审理范围。迪奥尔公司关于商评委未对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标志的事实予以评述的漏审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是由圆锥形香水瓶图案构成的图形商标,虽然该图案在瓶体造型和装饰上具有一定特点,但作为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水、香料制品等商品上,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易将其作为商品包装或装饰图样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固有的显著特征。

2017年9月18日,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庭审交锋


该案中,迪奥尔公司再审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以及被诉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并请求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庭审过程中,法院主要双方围绕被诉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涉案商标申请是否具备显著性进行审理。

(迪奥尔公司涉案商标申请三面视图图样)

被诉决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申请人认为,三维立体商标和平面图形商标均是可以进行注册的,二者是并列关系。申请商标是指定在第三类商品香水上的商标,指定颜色为金色。三面视图能够证明指定颜色是金色的立体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复审的补充理由中多次提到是立体商标,并附上立体商标的使用说明。商评委对三维立体商标没有做出评论,而是错误的认为是平面商标,并依据的错误事实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存在程序违法。

涉案商标为国际商标申请,申请人已根据国际局的要求,向国际局提交涉案商标申请正面视图,在商标档案中也明确写明商标的类型是三维商标,并对细节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国际局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转发中国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申请人此时才知道商标被驳回,并及时提交了复审申请,申请人在商标局审查阶段没有机会提交材料。据此,被诉决定以及两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未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相关文件的认定存在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在国际局将申请材料移交中国商标局之后,迪奥尔公司应当在此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补充材料,由于该公司未提交补充材料,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商标局对立体商标的驳回,并不会特别指明商标的性质。商标申请的注册和条件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说明商标注册在各国各自独立。一旦提交了国际注册申请就应当主动委托代理人向商标局提交材料,但是委托人没有及时提交。据此,被诉决定的做出并不存在程序违法。

涉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申请人认为,涉案申请商标的设计针对申请人的“j’adore真我”香水商品量身定做,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属于不应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已于 2011年 8月 7日在第 3类“ 肥皂, 香料, 香精油, 化妆品, 洗发液” 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 7505828号“ (指定颜色)” 图形商标。该商标与该案申请商标都是完全相同的真我香水瓶造型。由此可见,设计独特的真我香水瓶造型具有固有显著性。该案所涉三维立体商标申请完全符合审查标准,其商标注册申请应被核准。

另外,涉案商标通过持续、广泛、大量的使用及宣传推广,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具有更强的显著性。

被申请人则认为,商标的识别主体是消费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是否为商标,容器天然就不具有显著性。玻璃作为调味品和香水的包装容器,消费者已经具有这样的习惯。若不结合文字说明的话,很难将申请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

涉案商标设计的瓶底带有文字“j’adore”,其所有申请证据均附有文字说明,起到识别作用的是文字还是三维标志本身,不能确定。不能单独区别商标来源的标志,不属于立体商标。

同时,第三类商品即香水等属于常用消费品。此类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的形状是非常常见的,如果将常见的容器申请为商标,可能妨碍市场竞争。

颜色商标在相同近似比对时会有很大不同,但对于立体商标影响不大。因此,颜色对该案的事实认定不会产生影响。

另外,由于商标审定采取个案审查原则,第7505828号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与涉案商标申请是否应当获准注册并无关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再审判决认为:

(一)第13584号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商标指定的商标为三维立体图,商评委会对于上述事实已经予以认可。商标局驳回决定和被诉决定认定的商标类型,与迪奥尔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类型明显不符。

迪奥尔公司已经在评审程序中明确了申请商标的具体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并通过补充三面视图的方式提出了补正要求。在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且迪奥尔公司明确将此作为复审理由的情况下,商评委对此未进行审查与置评的做法,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二)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评委应当对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重新审查。商标局、商评委在重新审查中应当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二是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与该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744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047号判决书;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1358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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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8/04/26 17: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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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siceng大版主原来是个女生!与你的杀伐果断,大权在握的气质不符啊!Anyway!幸会幸会!
    也只有迪奥这种大公司才有这样的经济、精力和耐心一步步从审查到最终的最高院!不得不佩服大公司的做事的态度啊,人事估计都换了好几轮,但是事情最终还是始终如一的办了下来!我想,这里面应该有非常大的利益驱动吧,知识产权从来不是单一的活动,每次动作必然带着浓重的商业色彩和经济利益。
    对于迪奥,大写的佩服!对于版主,小写的汉子???(想来气量该是够大,不至于封杀我的)

    2018/04/28 15: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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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HuiBangIP 发表于 2018-4-28 15:48
    siceng大版主原来是个女生!与你的杀伐果断,大权在握的气质不符啊!Anyway!幸会幸会!
    也只有迪奥这种大 ...

    这位站友每次都认真回帖,道一声辛苦了

    2018/04/28 16:0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siceng 发表于 2018-4-28 16:01
    这位站友每次都认真回帖,道一声辛苦了

    版主海量!

    2018/04/28 16: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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