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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删去从权的技术特征是不允许的吗?

发布时间:2018.04.23 浙江省查看:4070 评论:15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4-24 08:44 编辑

第一次审查意见,审查员指出权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了省事,直接删去权6和权7,然后就下发了驳回决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删去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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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你也把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删除了,那么审查员是彻头彻尾地错了。

    2018/04/23 21: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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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删除从权,本身不是不允许的。而是你的 做法,可能会被审查员认为是没有解决通知书指出的问题。

    2018/04/23 21: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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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觉得你的问题适用于《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 不允许的修改 中“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问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而不适用其他关于从属权利的修改相关规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18/04/23 22: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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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runny15 发表于 2018-4-23 22:14
    我觉得你的问题适用于《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 不允许的修改 中“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 ...

    你用这个解释楼主遇到的情况,是错误的。因为剩下的那几个权利要求,都可以在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一个字都没有改动,怎么能得不出来呢?

    2018/04/23 22: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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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直接打电话问审查员是不是新人,会不会操作,然后复审

    2018/04/23 22:5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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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a26.3指的是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没有给出容纳腔内的吸尘机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结构,以及与主机托架之间的连接关系,你应该举证吸尘机构是公知常识的证据,表明结构和连接关系是公开充分的,不然提复审也一样不行

    2018/04/23 22:5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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