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中为什么没有“使用”?
发布时间:2010.06.22 北京市查看:7576 评论:6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上述规定中,为什么没有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上述法条中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包括“使用专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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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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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_盛
2010/06/22 15:1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有为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涉及产品的外观,不涉及技术方案,技术含量太低,创造性劳动太少,这样的东东都进行全面保护不合第一条立法宗旨。
外观设计本就是靠其外观美感而吸引人们购买使用,使用的人越多,广告效应越大,对专利权人越有利。只要不让他人制造销售堵住源头即可。这个理由纯属瞎猜的,但估计是蒙对了。
发明和新型则不然,通常,使用者的获利程度会超过权利人,且权利人的劳动投入较多,值得全面保护。
潮盛的意思我明白,但跳跃性太强,要慢慢提升语言组织能力,这是你的弱项,要加强。虽然需要时间,但一定要加强练习,不能用搞发明创造的思维来进行文字表达,否则没法跟审查员对话,这两者能结合的好的的确不太多,所以更要练习。
2010/06/22 16:0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zgzjhzwxf
2010/06/22 16:12 [来自日本]
0 举报潮_盛
说得非常对,我在语言组织方面能力非常差,确实这是我的弱项,正在加强,无奈文化过低,只能逐步加强学习。
2010/06/22 18:2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loveiii
2010/06/22 18:3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15******857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方说更好的外观能更好的吸引顾客。所以,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权能范围规定不完全一样,也有的地区对外观设计的某些使用方式是做限制的。
2020/07/03 11:1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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