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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撰写中遇到的问题,请各位大牛解答,谢谢

发布时间:2017.11.16 北京市查看:4502 评论:13

在单侧撰写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很多端,并且方法的主题是一样的,例如:客户端的消息处理方法,家电设备端的消息处理方法,在撰写客户端的方法时,采用下面哪种方式比较好,并且是否会对后面的侵权无效等有影响: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客户端, 请各位大牛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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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如果创新点在整套系统上,且系统内包括大于三个的组件,那还是不要单侧撰写了。

    2017/11/16 17:2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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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客户端,
    其实两种写法在权利的保护范围上没太大差别,个人喜欢第一种。

    2017/11/16 18:1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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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是大牛,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这种形式是将这种消息处理方法应用与客户端认定为现有技术;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客户端,这种形式是申请文件认为这种消息处理方法不是现有技术。

    在撰写时,个人觉得不需要增加“应用于客户端”这样的限定,虽然曾经处理案子时也这样写,但反思之后觉得这样写不好,通过方法步骤能够判断出应用,但增加了“应用于客户端”,这种方法仅仅能应用于客户端,所有步骤都应该通过客户端实现,若实际在使用时,方法中的步骤通过中间件来处理过程,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客户端呢?

    2017/11/16 22:15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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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7-11-16 23:15 编辑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客户端,

    上述这二种写法实质上是一样的,仅仅是 二个特征所处位置不同,单侧撰写的实质不是这样的。

    实质是:一组独权及其从权要瞄准单个实施者(即单一侵权对象),而不要让该独权的技术特征集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是其他人完成的。
    例如一个某个APP的相应功能对应的方法独权,有系统也有方法,那么你的每一组权利要求的具体瞄准对象应当是能 瞄准 运营商或者APP开发者、服务器等中最重要的一个,同样的最终功能,运营商和APP开发者、服务器 等其各自可能是有区别的,尽量至少能瞄准一个,如果一个独权要其中至少二者才能完成,那么这组权利要求就废了。

    说简单一点,就像****一样,要能精确命中某个目标,而不是打在二个目标的中间然后爆炸时向那二个目标飘了一些灰就完事了,至少要能对其中某一个有实质杀伤才行。


    其实 楼主说单侧撰写中遇到什么问题,从一楼的情况看,楼主是完全不懂单侧撰写是啥玩意。当然,这个内容被命名为单侧撰写其实也是不太妥当的。

    2017/11/16 23:0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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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11-16 23:03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客户端,


    同意楼上的看法,楼主指出的问题与单侧撰写没多大关系,单侧撰写的例子可以是这样:

      1、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器)接收客户端的请求信息;
            (服务器)基于所述客户端的请求信息,生成响应消息;
            (服务器)将所述响应消息发送至所述客户端。
    2、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客户端) 发送请求信息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基于所述请求信息生成响应消息;
              (客户端)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的响应消息。

    2017/11/17 10:2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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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ellenluofei 发表于 2017-11-17 10:27
    同意楼上的看法,楼主指出的问题与单侧撰写没多大关系,单侧撰写的例子可以是这样:

      1、一种消息处理 ...

    这个例子很好,不过楼主能不能明白就看他/她自己了。

    2017/11/17 10:3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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