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频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纣为虐何时休?
发布时间:2017.10.02 浙江省查看:2420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zhiyuan 于 2017-10-5 14:58 编辑
2017年9月5号的中国知识产权报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发明人变更时乱象频发,该如何保护发明人权利?》: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名词,区别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应当享有的奖励和报酬,以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写明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含义,即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一般认为,发明人的权利包括发明人身权与发明财产权。发明人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其来源于署名者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对署名者及其劳动的尊重和法律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要求成员国赋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下面,笔者重点探讨在发明人变更中涉及到的发明人的权利。
变更情形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填写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这是一项重要的著录项目。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由于失误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以启动变更发明人的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变更发明人的4种情形是:发明人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发明人资格纠纷、更改中文译名。
在著录项目变更的审查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进行发明人的变更时,颇有点“钻空子”的意思,例如,以发明人已离职为由请求删除该发明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的同时变更发明人。笔者通过审查实践,总结出以下3种现象:一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买卖过程中,通常隐含着对发明人变更的约定。当事人往往同时办理两种权利的变更手续。二是不少当事人,尤其是专利代理人对可以变更发明人的理由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充分利用程序方面的合理理由达到更换发明人的目的。三是当事人,包括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对发明人的署名权,尤其是职务发明发明人的署名权或者是了解不够深刻,保护不到位,或者是虽知晓却为了某种目的而选择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
毫无疑问,实践中存在滥用发明人变更程序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发明人的权利,并会造成不良影响。具体而言,首先,不实的变更使发明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发明人离职后,原单位请求删除其发明人的署名,这会对发明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违背了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这一基本事实。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法律应当保护发明人的基本权益。其次,不实的变更形成了错误导向。例如,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同时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容易让公众误认为发明人的变更也可以通过买卖来实现。最后,不实的变更还会造成审查资源的浪费。
以上是作者观点。
我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纣为虐,关注的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同时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在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这种情形下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对变更发明人进行审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发明人变更时乱象频发,这种丑陋的现象不是一个人发现,也不是今天才被发现,但是,时至今日,发明人仍然可以随意变更,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纣为虐何时休?
2017年9月5号的中国知识产权报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发明人变更时乱象频发,该如何保护发明人权利?》: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名词,区别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应当享有的奖励和报酬,以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写明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含义,即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一般认为,发明人的权利包括发明人身权与发明财产权。发明人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其来源于署名者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对署名者及其劳动的尊重和法律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要求成员国赋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下面,笔者重点探讨在发明人变更中涉及到的发明人的权利。
变更情形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填写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这是一项重要的著录项目。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由于失误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以启动变更发明人的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变更发明人的4种情形是:发明人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发明人资格纠纷、更改中文译名。
在著录项目变更的审查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进行发明人的变更时,颇有点“钻空子”的意思,例如,以发明人已离职为由请求删除该发明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的同时变更发明人。笔者通过审查实践,总结出以下3种现象:一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买卖过程中,通常隐含着对发明人变更的约定。当事人往往同时办理两种权利的变更手续。二是不少当事人,尤其是专利代理人对可以变更发明人的理由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充分利用程序方面的合理理由达到更换发明人的目的。三是当事人,包括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对发明人的署名权,尤其是职务发明发明人的署名权或者是了解不够深刻,保护不到位,或者是虽知晓却为了某种目的而选择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
毫无疑问,实践中存在滥用发明人变更程序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发明人的权利,并会造成不良影响。具体而言,首先,不实的变更使发明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发明人离职后,原单位请求删除其发明人的署名,这会对发明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违背了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这一基本事实。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法律应当保护发明人的基本权益。其次,不实的变更形成了错误导向。例如,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同时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容易让公众误认为发明人的变更也可以通过买卖来实现。最后,不实的变更还会造成审查资源的浪费。
以上是作者观点。
我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纣为虐,关注的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同时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在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这种情形下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对变更发明人进行审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发明人变更时乱象频发,这种丑陋的现象不是一个人发现,也不是今天才被发现,但是,时至今日,发明人仍然可以随意变更,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纣为虐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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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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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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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yuan
一年前的帖子,http://bbs.mysipo.com/thread-151877-1-1.html
但是乱象依旧,……
再来回顾一下我在帖子里面引用的两则广告:
单位在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管理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依据之一。有些地方在审核资料时只需要审查专利证书,有的则同时需要在网上查询记录。对此情况,我司提供两种类型服务,以满足大部分客户的需求。
前者只需要购买我司已授权但未办登的专利,可以变更申请人和第一发明人,且证书上为变更后的权利人的姓名。购买专利只需要2-3个月左右就可以拿证,适合时间较紧的人。
后者则可以定制一件专利,我司提供无专利技术编写的服务,客户不需要自有专利,我司可以按客户要求编写,授权率达90%,网上查询不到转让记录。定制一件发明专利需要2-4年时间,定制一件实用新型专利需要6-8个月左右时间,适合时间富裕的人。
你知道专利评职称吗?所谓的专利评职称就是利用专利加分的政策来为评职称加分,这也是有我国的相关规定,在职称评定中加入专利,你可以在拥有专利的同时,还获得职称加分,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其实不仅专利可以用来评职称,还有其他的作用。比如说,如果你是一名医生,或者是科研人员,你完全可以在评职称加分。除此之外,如果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公务员还可能会依靠职称评定获得提拔晋升的机会。由此看来,专利评职称的好处是很多的,如果你有这方面的优势,完全可以来挑战下。当然,你还是得先了解专利评职称的一些基本知识,这也是有利于你专业评定的一个方法。
授权未缴费的好处:本业务为专利速购,适用于专利评职称、专利**、专利加分等。本业务是将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到您的名***意此时转让的专利为已授权但未缴纳证书费的状态,也就是说该专利还并未印发证书,因此在转让后您将成为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您无需动脑动手,只需要告诉我们您的要求,整个过程仅需三个月之内,且由于专利已授权因此可以保证100%拿证!
2017/10/02 22:0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10/02 22:4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zhiyuan
举个栗子:
申请号CN201610122864.X
申请日20160304
公开(公告)号CN105542397A
公开日20160504
授权日2017-09-29
变更事项:申请人
变更前权利人:隋东阳
变更后权利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诸城市供电公司
变更事项:地址
变更前权利人:262200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2号国网山东诸城市供电公司
变更后权利人:262200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东关大街2号
变更事项:申请人
变更后权利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变更事项:发明人
变更前:隋东阳
变更后:杨雨欣 冯恩刚 李桂忠 张崇金 王峥 马秀秀 崔乐乐 王卫国 李伦 迟泽尧
2017/10/04 11:3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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