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A2.3]实用新型的OA疑问

发布时间:2017.09.16 广东省查看:2238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1-29 21:22 编辑

各位大侠,早上好:

     最近接到一个实用新型的OA,有疑问请教各位:

     其中权利要求的部分内容是:包含一种A,所述A由B和C混合而成,B和C的混合比例是1:0.05;
     说明:B和C都是现有技术,而且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对材料B和C进行详细的介绍


     其中部分OA内容是:
     上述权利要求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物质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不符合专
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若申请人能够证明白这些物质组分或配方组成的材料是己知材料,则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在说明书中使用该己知材料的名称表示该物质组份,然后将该名称写入权利要求;所述己知材料在现有技术中如果不存在通用名称,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为该组分或配比构成的材料定义一个名称,然后将该名称写入权利要求。


     问题如下:
     1、权利要求的写法可以吗?
     2、按照审查员的提示进行答复,个人感觉比较麻烦,直接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包含一种A,所述A由B和C混合而成,但在说明书中说明:B和C的混合比例是1:0.05可以吗?


                                                                       谢谢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想授权还是按提示来答复吧

    2017/09/16 10:58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
  • 第2楼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
    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
    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
    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
    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
    客体。

    2017/09/16 11:4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如果a这样由bc混合出来的,这种a不是现有的,那么你就涉及到了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之外的改进了,这就不符合A2.3了。

    2017/09/16 11:44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