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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中关于技术领域的说法

发布时间:2017.08.25 广东省查看:1921 评论:13

一通答复,认为D1方案和D2方案明显属于两个不相关的领域,无法通过结合D1和D2来评价本申请方案的创造性。
现收到第二次审查意见,审查员认可D1方案和D2方案技术领域不同,但是表示“区别特征A本D2公开,并且区别特征A在本申请方案和D2方案中,具有相同功能,即D2和本申请属于功能领域相同”,请问各位,可以有这种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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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恐怕不太行哦

    2017/08/25 22:16 [来自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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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能否讲清楚一点:到底是审查员的意见不行还是答复的不行疑惑案子不行?

    2017/08/26 01: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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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个可以有

    2017/08/26 09:5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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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您的意思是说审查员的说法不合理吗?

    2017/08/28 15: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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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询问了下公司资深前审查员老师,也表示没有 “ 功能领域 ” 这样的说法。
    那这种感觉像是审查员不想给独权的范围,但是又评了1-10没有创造性,没有授权前景,所以随便掰个理由打发申请人?

    2017/08/28 15: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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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您的意思说审查员的说法合理吗? 好像从来没有见过 “功能领域”这样的说法

    2017/08/28 15: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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