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优先优先审查的审查意见答复是没有邮路期了吗?
发布时间:2017.08.22 上海市查看:6306 评论:6
相关材料:
1、《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3、《审查指南》(2010版)
链接不放了,百度可以直接搜出来
无意间发现,新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对于审查意见的答复的规定在于第十一条,内容是:“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其中对于期限计算的基准日明确为通知书发文日,而不再是《细则》中模糊的“指定期限”,《审查指南》中“由审查员指定的期限”,或者是《第一次审查意见书中》记载的“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4个月”
由于《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仅是定义收到日,而并非发文日,所以据此理解,现在优先审查案件的审查意见应该是没有邮路期的。
原因分析:可能是新版《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因此也就不存在邮路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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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ou50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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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eng
2017/08/22 15:0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iceng
2017/08/22 15:1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henzhou50
旧办法确实是含邮路期的,但是新办法是8月1日才开始实行的吧。
如果实际确实还是含邮路期的,那新办法的第十一条是否就是叙述有误了
2017/08/22 16:43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shuye30
确切是普通专利电子申请仍然有邮路(?)
法和细则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了专利必须要电子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普通专利申请是可能有纸件申请的,此外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在邮路期问题上将电子申请和纸件申请作出区分,因此取消普通专利电子申请的邮路期没有依据(事实上,这样不取消,还可以对电子申请有所激励作用)
但是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确实明明白白地规定了,专利必须采用电子申请
所有就不存在之间申请的情况了,自然就有依据取消了邮路(?)
2017/08/23 08:48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siceng
本帖子https://bbs.mysipo.com/thread-564291-1-1.html 的时代背景是在2017年变革发生前后,
我2017年说的“加15天”的经验如果是真的(时间太久,我已经忘了是哪个案子,查不了客观事实了),可能是只适用于2017年修改之前的客观情况。
这是2017年的新规定 http://www.gov.cn/xinwen/2017-08/02/content_5215464.htm
这是旧规定http://www.sipo.gov.cn/zfgg/1097915.htm
供大家参考
旧的规定说: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新的规定说:“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欢迎大家提出更多实践经验,说明一下现在大家答复优先审查的通知书的时限是2个月不加15天吗?
2020/06/18 17: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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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8: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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