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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冲突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6.09 陕西省查看:2703 评论:9

长度为10-50nm,最为优选长度为25nm。这样的说法,要怎么修改呢?把“最为优选长度为25nm”删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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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长度为10-50nm”是上位概念,“最为优选长度为25nm”是下位概念

    2017/06/09 21:43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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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把下位放到从权可以解决吗?

    2017/06/09 22:02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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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常来看看 于 2017-6-9 22:11 编辑

    这个位置是说明书可以用“左右”,25nm左右,前边限定了10-50,左最多不会是9,右也不会是51,加个左右,这个概念已经限定在一定范围,如果用在没有限定的其他位置的“左右”就不可以,你直接用最为优先为25,这个范围已经给你限制了。
    我前边案子说明书用了个左右,“底板至顶板高程在6米,中间有适合轨道车通行的圆形隧道,直径不低于5米左右,”问过老师,在限定的范围内这个“左右”可以使用,就是左限定在6米,右限定在可以通行轨道车。

    2017/06/09 22: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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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rayluk 发表于 2017-6-9 22:02
    把下位放到从权可以解决吗?

    不可以,审理员建议我把后者删除了。就是不太理解他的解释。

    2017/06/09 22:1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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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lireifeng231 发表于 2017-6-9 22:17
    不可以,审理员建议我把后者删除了。就是不太理解他的解释。

    又进来才发现你这个是灌水的,那就再拿一分吧
    你这个和我的不同,我那个权利1也使用了“左右”,并且通过审查,你这个可以使用到nm,是很高精度的仪器,或者说仪器精度都达不到的产品,25nm是人的视力看不到的,用电子显微镜看到也很小,这样说吧,25nm可能没有一根头发丝粗度“千万分之一”的概念,你这个是啥产品

    2017/06/09 23: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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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抛开你这个问题不谈,就单纯说“长度为10-50nm,最为优选长度为25nm”这句话。在理解这句话的时候可以将最为优这三个字去掉,即“长度为10-50nm或者选长度为25nm”,因此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语病,严格意义上讲不需要修改,原因在于两者是并列关系,10-50和25两个是并列的技术方案。
    有人会说了,这怎么是并列的技术方案,不是25包含在10-50前者里面吗?答案:不是。
    举例,如果专利文件中是这样写的:长度为11nm、12nm、13nm...(中间省略了啊)...47nm、48nm、48nm、49nm或50nm,最为优选长度为25nm,这种写法那么才是包含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这个时候是应该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将25的删除。
    但在实际审查中,谁能扣的这么细呢?

    2017/06/12 12:3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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