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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日本专利单一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12.03 北京市查看:7692 评论:5

日本方面发过来一个审查意见,涉案的专利有8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7分别为独权),审查员只审了权利要求1,说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8之间不具备单一性,我们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准备修改。 日方代理人在意见当中明确说了,根据日本专利法,如果将权利要求1删除,是不能够解决单一性的问题,涉案的权利要求2-8必须分案来处理。 但是如果按照日方代理人的意见,将权利要求2-8分案,母案中仅剩下权利要求1,而权利要求1又不具备新和创,这样的修改只是增加了专利申请的成本,没有实际的意义啊。 有没有哪位遇到过相关的问题,麻烦给讲解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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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估计是2-8不在检索范围以内。大部分国家应该都有类似规定。如果1没有新创,那就只能分案一个新的申请,里面是2-8,然后放弃旧的这个了。

    2012/12/03 21:41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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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wolfjin 发表于 2012-12-3 21:41
    估计是2-8不在检索范围以内。大部分国家应该都有类似规定。如果1没有新创,那就只能分案一个新的申请,里面 ...

    审查员是说了权利要求2-8没有进行检索,那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国的规定不是这样吧?

    2012/12/04 14: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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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qq1981 发表于 2012-12-4 07:02
    审查员是说了权利要求2-8没有进行检索,那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国的规定不是这样吧?

    据我所知,欧洲日本美国都类似。有些国家地区,比如欧洲,可以在检索阶段补交一份检索费,进行检索。然后在实审阶段如果确实具有单一性,在要求退回多交的检索费(不过因为检索和审查一般是同一个审查员,所以一般希望不大)。日本具体的情况不了解。看看坛子上日本专利法的牛人会不会给出更详细的解答吧。

    没有这种规定,就可能会有人把十几个发明都弄成一个,交一份钱,让专利局做多份检索,然后再根据检索结果决定后续策略。我记得中国形式审查阶段也有审查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这么一项吧?唯一的区别是日本欧洲默认检索第一个发明,中国好像是规定不修改就驳回。

    到你这个阶段应该没什么办法了,只能分案

    2012/12/06 16:13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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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平成18年,日本专利法改正,禁止“shift补正“,即把上面说的被认为无单一性未被纳入审查范围内的claims 2-8作为本案的权利要求项范围这个行为是被禁止的,本案只能在被审查的请求项1上提出补正,或者你可以反论请求项1和2-8具单一性,或者把请求项2-8分案。

    另外,日本对权利要求项的补正相对中国没那么严格,你除了修改请求项1,使其具备新颖性进步性,还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增加新的请求项,只要跟现请求项1是符合单一性的即可。这样就不会本案只有一个请求项的情况发生了。

    2012/12/17 17:09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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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同意2楼的意见,建议分案,放弃这个旧的。

    “中国不是这样的”这样的话,也不能用来作为反驳审查员的理由,提交实审请求前,应该让日本代理人看好了再提交,不然,日本特许厅对没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根本就不审查,结果你交了8项的审查费,才给你审一项,这样浪费客户的钱。

    2013/02/01 13:59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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