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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案提交时间的问题,各位专利达人请围观!

发布时间:2016.10.08 山东省查看:5706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han_jiangxue 于 2016-10-8 13:55 编辑

关于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审查指南做如下规定: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 (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 核。再 次 分 案 的 递 交 日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不 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根据指南上述规定,请问权利要求包含两项以上发明的下列哪些专利或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并对认为不能提出分案的情形说明理由和依据

       1、已提交撤回申请请求、但手续合格通知书未发文的专利申请;
       2、已提交撤回申请请求、且手续合格通知书已发文,但自发文日起未满15日的专利申请;
       3、已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但自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起未满15日的专利申请;
       4、已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且自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起已满15日、但未满(15日+2个月)的专利申请;
       5、驳回通知书已发文,但自发文日起未满15日的专利申请;
       6、驳回通知书已发文,自发文日起已满15日、未满三个月,且母案未提出复审的专利申请;
       7、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母案,在母案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后、授权公告前就母案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的;
       8、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母案,在母案授权公告后就母案中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的;
       9、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母案,在母案授权公告之日起三年后就母案中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的;
     10、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母案,在母案驳回通知发文之日起三年后就母案中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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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就这么一个标准,你的专利申请是不是彻底死透了。如果没有死透,那么都可以递交分案申请。

    2016/10/08 16:0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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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所以,
    3-6都是可以的。因为母案申请都没有死透了。

    2016/10/08 16: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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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7、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母案,在母案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后、授权公告前就母案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的;
           8、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母案,在母案授权公告后就母案中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的;
           9、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母案,在母案授权公告之日起三年后就母案中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的;

    如果你的每个选项中的前后所出现的“母案”俩字,指的是同一件申请,那么都是不行的。因为不符合R54.1。

    至于你所引用的蓝色字体的部分。说的是“再次分案”,而你的选项中,丝毫没有体现出来再次分案的因素。

    2016/10/08 16: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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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0、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母案,在母案驳回通知发文之日起三年后就母案中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的;
    ————————————————————
    没有“驳回通知书”这种通知书,只有驳回决定。
    如果你指的是驳回决定,那么你所给出的信息也不足以判断。驳回决定发出之后,什么事情都可能出现,继续复审,不服复审,继续去司法机关,这拖上几年都不知道。所以前面的条件还不足以做出个结论来。

    2016/10/08 16: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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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6-10-8 16:42 编辑

    没死绝 就能 分案

    另外,母案授权公告二个月后肯定是不可行了,交了办登费1个月公告,更别说几年。

    分案最迟在办登费缴纳期限之前提交,即,发授通日+15天+2个月之前才行。

    2016/10/08 16:4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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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0-8 16:14
    如果你的每个选项中的前后所出现的“母案”俩字,指的是同一件申请,那么都是不行的。因为不符合R54.1。

    ...

    如果改成再次分案呢:
          7、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分案,在分案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后、授权公告前就分案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
           8、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分案,在分案授权公告后就分案中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
           9、审查员已发单一性缺陷OA或分案通知书的分案,在分案授权公告之日起三年后就分案中为克服单一性缺陷而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

    2016/10/08 21:3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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