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不影响下位,但下位影响上位的新颖性判断基准是否很矛盾?
发布时间:2012.04.26 四川省查看:18185 评论:34
专利审查指南第157至158页第3.2条,专利新颖性审查基准规定,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个人认为,这种规定是否大有问题,或与专利法的初衷不符。
举例:如甲在先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授权,其权利要求是某产品用金属制成(如同对比文件)。如之后有人用铜制成该产品,是否侵权?(根据专利法要求,应该是侵权吧)。
如果乙在后提出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是同样的产品由铜制成,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新颖性“上位不影响下位,但下位影响上位”的判断基准确,乙的申请具备新颖性,乙也能获得专利权。
但甲的范围显然包含了乙,乙用铜制成该产品显然是侵甲的权,这样的申请,为什么专利审查指南还认为其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呢?
这样都具有新颖性的话,那岂不乱套了?这样都可以的话,任何人都可以从任何专利的上位概念中选择一个小的下位概念再去申请专利,这样就堂而皇之的避免侵权了。
审查指南这样规定,是不是整错了?特就此问题向同行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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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22:1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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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22:2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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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的看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授权条件的各项规定,如果符合,那么所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就具有专利性,具备专利授权的前提条件。而侵权是用生产产品和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如果生产产品落入了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则该产品侵权。授权审查和侵权判定所评判的对象和标准都是不同的!
2012/04/26 22: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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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要保护的重点写进去,是否可以考虑在从属权利中进一步明确所述的金属是何种金属,这样写进去,就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了。
另外从另外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权利要求写的过于宽泛,对专利保护本不是很好。
2012/04/26 22: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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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樓提出的問題,個人認為還是要看冷凝管發明的特徵是在哪裡,如果銅管不是技術特徵所在,那在權利要求中以上位用語"金屬管"來描述,應無不妥。當然,若有必要,也可在說明書中具體定義本發明的金屬管包含那些。
2012/04/27 00:28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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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7 09: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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