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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专利法第33条(突然懵了,求指点,谢谢)

发布时间:2011.12.15 北京市查看:14417 评论:39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这句话什么含义?我突然懵了 是说,比如原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A+B+C,说明书实施例中,有A+B、A+B+C 那么如果将权利要求修改为A+ B,是可以的吗? 这样修改,应该是扩大了保护范围,但是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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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写成A+B呢?
    你一改就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了啊 都扩大了呢

    2011/12/15 15: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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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hky104 发表于 2011-12-15 15:47
    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写成A+B呢?
    你一改就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了啊 都扩大了呢

    我是讨论问题

    2011/12/15 15: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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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黄猫 发表于 2011-12-15 15:48
    我是讨论问题

    A+B(保护范围)>A+B+C(保护范围)

        >还不算超范围么

    2011/12/15 15: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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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hky104 发表于 2011-12-15 15:54
    A+B(保护范围)>A+B+C(保护范围)

        >还不算超范围么

    算超范围,但是没超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我就想问下,这样修改是否是可以的?

    2011/12/15 15: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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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黄猫 发表于 2011-12-15 15:56
    算超范围,但是没超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我就想问下,这样修改是否是可以的?

    这样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主动修改时是允许的
    但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由于扩大了保护范围,所以是不会被接受的

    2011/12/15 15: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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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zengjun 发表于 2011-12-15 15:59
    这样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主动修改时是允许的
    但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由于 ...

    就是说没有违反33条喽?那就行了。

    答复审查意见不被接受也不是因为扩大了范围,而是没按要求修改吧?因为如果符合33条,你不让我这么改,法律依据在哪里?

    2011/12/15 16: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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