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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实施许可的分许可的备案

发布时间:2011.11.02 上海市查看:4812 评论:3

甲是浙江的一家企业,其将一项专利在上海的以独占实施许可许可给一个上海的个人,该个人又准备分许可给一家上海的企业. 问: 1.2该个人是否有权分许可? 2.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分许可合同、浙江企业的执照、上海个人的身份证、上海企业的营业执照、浙江企业的同意书是否都要? 委托代理机构的话,是否上海企业、上海个人,上海企业的委托书是否都要? 在哪里办理?上海呢,还是杭州呢? 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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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专利权人A把专利独占许可给B,如果没有特别约定,B一般不能再进行许可,如果B想再许可给C,最好还是经由A的同意。
    《专利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办理许可应当到果汁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2011/11/03 17: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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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应该和许可备案程序相同

    2011/11/04 08: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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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该个人没有分许可权

    2011/11/04 08: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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