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业部对于“先发明后新型导致的重复授权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1.09.29 北京市查看:23892 评论:54
三、关于案例2
案例2的案情和问题是:“本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2009-10-22。审查员检索到一实用新型,申请人相同,申请日在后为2009-10-29,授权公告日2010-07-07,二者权利要求完全相同。问题:此时如何处理?”
本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22日,其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因此,本案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的两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不能够再授予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否则,将造成重复授权。
关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的规定:“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该规定不适用本案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分别于不同日申请专利的情形,因此本案申请人不能够通过放弃实用新型获得发明专利权;关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该规定不适用本案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是同一申请人的情况,因此,本案发明专利申请不能够利用先申请原则得到授权。
此外,本案发明专利申请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申请,如果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公开,将构成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该实用新型将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无效。因此,本案发明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得不到授权,本案实用新型将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无效。
但是审查员还有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可能性或者申请人还有机会挽救实用新型专利权。
1、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可能情况:若本案实用新型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无效,则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如果其发生在发明专利申请结案前,则因实用新型已自始不存在,授予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能够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2、挽救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能情况:如果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未公开之前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则该申请未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公开,将不构成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继续维持。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欢迎继续探讨重复授权问题。
审查业务管理部指南处 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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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华似水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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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shi624
2011/09/29 12:1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freeman657
2011/09/29 12:1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年华似水
发明进了实审就意味着已公布。当然国防、保密专利除外。
2011/09/29 12:2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吉水人
非常欣赏楼主的专研精神,我的理解是——虽然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了专利权,但是其申请日位于发明之后,故理论上将该实用新型应该是属于无效的专利,故其应该不构成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地第一句;即不应该将一个本处于无效状态的专利,拿来禁止在先专利申请的授权?
举例说明:
前提——由于专利法第9条第一款第一句中并未限制是否为同样的申请人,故在应用此条款时,对于申请人相同与不同结论应该是一样的。
举例——假设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是他人的专利,那么您的理论+前述前提,是否在先申请的发明也无法获得授权呢?
由上可知,您的理解可能存在问题!
个人理解,欢迎指正!
2011/09/29 12:35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zengjun
确实,如果能通过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无效掉实用新型,则同样可以无效掉要保住的发明,除非用的证据是发明申请日和实用新型申请日之间的资料。
另一方面,我觉得申请人有故意骗取专利的嫌疑,即其申请的实用新型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一般的民事原则,其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2011/09/29 12:3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年华似水
在一个专利权被无效之前,它就是有效的。所以没有“应该是处于无效的、本处于无效状态”这种状态。
你的假设在后新型是他人的,这是另一个问题,处理原则与这个存在差异,不能用来直接适用本案。
另外,这不是楼主的钻研和个人理解,这是审业部的答复,楼主个人不对此答复承担任何责任。
2011/09/29 12: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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