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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引用多少对比文件?

发布时间:2011.09.11 天津市查看:8080 评论:7

无效中同时给出了: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l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及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这么多结合存在真不知套哪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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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无效理由总是越多越好的

    2011/09/11 20: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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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原则上,评价实用新型只能用1~2个对比文件(见审查指南第4部分专门关于实用新型那章)
    这里的对比文件数量,不是评价全部权利要求时所使用的对比文件总数
    而是单独评价每个权利要求时使用的对比文件的数量

    对于你的例子,一共有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惯用手段)共4个对比文件(如果各惯用手段是一样的话)
    其中,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2个对比文件,符合规定
    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2个对比文件,符合规定
    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3个对比文件,不符合规定

    2011/09/12 1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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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麻烦问一下那个网上的全球创意港是不是骗人的专利申请机构,您知道有些什么吗,谢谢

    2011/09/12 20:45 [来自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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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知道

    2011/09/13 07:4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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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指南有规定吧

    2011/09/27 10: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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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原则上把握审查指南的2件以下对比文件,其他的就死命的说是公知常识,找几本教材去。

    2011/09/28 19: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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