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1.07.29 江苏省查看:18030 评论:6
请教:最近接到审查意见通知,说权利要求x不符合……(如题所示)。由于我才接触专利不久,除了知道有些连接词(如:“其”、“系”、“及其”……等指代词和“可”、“或”……等不确定语气的词易造成表达不清以至于不能确定保护范围之外,请教各位大师还有其他什么情况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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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ant劍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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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gao
2011/08/01 12:33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zhangsf110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不符合该条款的情况通常是:
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2、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例如:(1)专利的类型不清楚;(2)词语不清楚;(3)引用关系也可以造成不清楚;等等。
3、未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例如:(1)权利要求书中含有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中对原因、结果等进行不必要的描述;等等。
如果申请专利最好借助于专利代理人或者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士,否则在答复环节很容易因不能理解审查员而被驳回。
2011/08/01 12:5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steven.gao
感谢大斑竹,我学习了!
2011/08/02 11:0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yuanyuhua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楚来说:
一类属于文字表达不清,这通常不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若有可能可以采用与审查员电话讨论或者会晤的方式,具体商讨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
另一类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楚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缩小,此时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修改时就应当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一方面以克服所指出缺陷,另一方面又为委托人争取较宽的保护范围。
第三类是原独立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错误,未能正确表述其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2011/08/02 11:2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yuanyuhua
造成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大多数是由于该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的,例如在其限定部分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未出现,或者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为并列技术方案等,这种情况只需要对其引用部分作出修改即可。
另一种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是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完整造成的,例如将与该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特征写入到对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中,此时只需将两个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合并在一起,改写成一个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可。
2011/08/02 11:3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yuanyuhua
2011/08/02 11: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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