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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23 天津市查看:3691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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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e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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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08300
2011/07/23 20: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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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ongyiran
cjj08300 发表于 2011-7-23 20:30 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那么分案申请时也可以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那么为什么细则32条2款(三)还有这样的规定 ...
2011/07/23 23:08 [来自辽宁省]
ych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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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e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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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3 20:3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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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请要求过优先权,则分案申请在提出时如果也想享受原申请的优先权,则也要提出优先权声明。
R32.2说的是这个分案申请 不能作为别的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并不是此分案不能享受优先权啊。
2011/07/23 23:08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ych20001
看了大家的解释,有人说对了。但可能你理解起来还是比较费力。我来举例说明吧:
比如:2010.9.12上报了一个专利申请A;
2010.12.15上报了一个专利申请B,并且B要求了A的优先权;由于某种原因,必须分案,那么专利申请B就是原申请,即母案;
2011.3.10根据B得到了分案C,如果专利申请C在上报时忘了填写优先权声明,则根据审查指南第一章第一节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适用情形(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因此,专利申请C就可以据此要求恢复优先权,即分案申请C也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因为C的母案B曾经要求了A的优先权。
能看明白吗?我是这么理解的。
那么你指出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我们仍按刚才的举例,继续往下说。
如果申请人又于2011.4.20提交了一个专利申请D,并且D是在C的基础上可能增加了几句话,但是并未对C的技术方案作出改动,于是申请人想要求C的优先权。这种情况下则适用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即专利申请D不可以要求C的优先权,因为专利申请C是一个分案申请,它是母案---专利申请B的分案,因此,C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即以后的申请都不可以要求专利申请C的优先权。
这个例子一共涉及了4个专利申请:A,B,C,D。
你看明白了吗?如果有说的不对的,请大家指正。
2011/07/24 19: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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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5 01: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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