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同一申请人日申请的困扰
发布时间:2011.06.30 北京市查看:4045 评论:9
首先说一下困扰:
同日申请时,没有提交同日申请声明,一般是实用新型先授权,发明后授权。
当发明经过审查,可以授权,除了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的影响外。
但是没有提交同日声明,因此,不能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可是又想要发明专利权。 于是,就困扰了。
从何老师的“20100423_审查指南修改解说(讲义版)”中的分析,明白了同日申请授权之后的专利权效力。
那,这是否也说明了同日申请,没有提交同日申请声明,除了实用新型可以授权外,发明也可以授权????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
第九条(原法)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新法)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重复申请的处理程序 重复申请的处理程序(1)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新细则)
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重复申请的处理程序 重复申请的处理程序(2)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新细则)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重复申请的处理程序 重复申请的处理程序(2) 第四十一条第四、五款(新细则)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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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啊,鱼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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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l_ustb
2011/06/30 14: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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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很可怜
2011/06/30 14: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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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4:4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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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7: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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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10:3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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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10: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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