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一、二章)
发布时间:2009.12.03 北京市查看:10292 评论:5
色彩作为外观设计的三要素之一,对外观设计究竟有何影响,一直以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课题通过广泛收集资料,数据分析,小组讨论等方法,整理了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研究了色彩的属性和特征,主要目的是明确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
本课题主要研究成果在于:收集、翻译、整理了22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中涉及色彩的规定,收集了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案例;系统地研究了关于色彩的基本理论;归纳了关于色彩的几种不同观点;深入分析了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同相近似的判断原则,阐明了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意义以及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通过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存在多个层次的权利范围,在外观设计三要素中,色彩和形状、图案是并列关系;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是对产品的确权,如果没有声明保护色彩,那么在相近似性对比中就不考虑色彩的影响;包含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因其是否请求保护色彩而扩大或缩小,而是使保护范围的中心发生了一定的偏移,由形状和图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偏移向由形状、图案和色彩共同确定的保护范围。
第一章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观设计。由于优秀的外观设计能为工业产品生产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事业的发展,关于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的学术讨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色彩对外观设计究竟有何影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学术界关于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争论不休的同时,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也不断增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中都涉及了色彩,但像我们国家一样对色彩予以保护,并在法条中单独提出作明确规定的国家不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1]对外观设计给出了定义,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个,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主体。
由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都没有明确指出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也很少有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过系统地分析,造成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同相近似判断以及侵权判断中,不同的当事人对色彩的作用有各不相同的理解。例如:请求保护色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何影响,是扩大还是缩小了保护范围?色彩与形状、图案是什么关系,色彩在三要素中的地位如何?如何理解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这些问题在司法界争议很大,存在很多分歧。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是一个让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都感到困惑的问题。本课题针对目前的情况,从收集、翻译、整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入手,系统地研究了关于色彩的基本理论以及色彩对产品的重要性,总结了现行的几种不同观点,深入分析了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同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并阐述了色彩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第二章 国内外与色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
第一节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1]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4关于色彩保护的部分规定: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片应当采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2]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3简要说明的部分规定申请人可以对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2]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4.1说明: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2]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7.5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要根据颜色的色相、纯度和明度三个属性以及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搭配进行综合判断。色相包括赤、橙、黄、绿、青、蓝、紫及其组合;纯度指鲜艳程度;明度指明暗情况,也即亮度。单一色彩的外观设计仅作色彩改变,两者仍属于相近似的设计。[2]
第二节 国外专利法及外观设计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中都涉及了色彩,但像我们国家一样对色彩予以保护,并在法条中单独提出作明确规定的国家不多。
2.2.1美国[3] [4] [5]
(1)《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图片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图片指南》中37 CFR 1.84(a)关于图片标准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允许提交的图片的两种类型: 一是黑白图片,二是彩色图片。提交彩色图片的情况很少,除非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彩色图片是必要的展现设计主题的唯一的实际的媒介。彩色图片可能有足够的质量在打印的专利中以黑白来展现图片的细节。
专利局可以接受请求书中递交关于提交彩色图片的请求,用来解释为什么彩色图片是必须的,允许在外观设计专利中提交彩色图片。
专利或者申请文件包含了至少一个有色彩的图片,专利申请文件出版有彩色的图片时,将要求提供交纳必须的费用。
(2)《美国审查指南2005》中的相关规定:
用黑色墨水绘制的照片,可以仅递交一套黑白图片。外观设计申请递交彩色图片或照片应在归档时递交请求。初审审查员来考虑是否接受递交彩色图片或照片的请求,阐明因为色彩是主要的一个部分,所以彩色图片或照片是必须的。
如果在正式申请的绘图中有色彩,应在简要说明中加入对色彩的描述。如果彩色照片或彩色绘图文件归入原始申请,色彩应考虑作为公开的外观设计整体中的一部分。如果从申请人在归档时的图片省略色彩也可以清楚看出其基本的设计,也允许在后来归档的正式图片或绘图中省略色彩。如外观设计公开的正式图片受限于在说明中陈述的外观设计草图特征,不是原始的外观设计的精确的再现。申请人需递交请求文件接受正式的彩色图片或彩色绘图。
(3)分析及结论: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美国,专利受理部门愿意接受黑白照片,或者绘制视图。申请人若提交彩色图片,应根据37 CFR 1.84(a)(2)的规定递交请求书并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并且在简要说明中加以描述。但对于色彩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作用等内容,相关法规中未作具体规定。
2.2.2日本[6] [7]
《日本意匠法》和《审查指南》外观设计部分中都有与色彩相关的内容。
(1)《日本意匠法》中与色彩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外观设计的定义:本法称外观设计,是对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在视觉上可引起美感的创作。
第二章外观设计的注册及其应用的第三条,设计的注册:在新式样登记申请前,在该新设计所属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的人士,在日本国内可就通知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就能容易的创作出来,该新设计(前面各款显示的内容除外)不受前面规定的限制,不能申请新设计的登记。(设计的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第二章外观设计的注册及其应用的第六条,注册外观设计的应用(仅涉及5~7条):5.新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在该物品有机能上的变化情形时,如果要将变化前后该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申请外观设计登记时,必须将其理由及该物品的该项机能说明记载于申请书上。 6.依据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提出的图片、照片或样品模型中,若附有其新设计的色彩时,对于白色或黑色中任何一色,应省略彩色。7.依照前项规定省略彩色时,必须将其理由记载于申请书上。
(2)日本《审查指南》外观设计部分中与色彩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日本外观设计保护体系,第2条第1 段对外观设计法中设计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新外观设计法比1959年外观设计法增加一个新定义“外观设计(包括部分外观设计)”清楚的定义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确切的说,“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用于外观设计上对视觉产生的美学感受”。
在1921的外观设计法中,“设计”指的是一个“物品”的本身并与“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关于一个物品)”的关联,并能够指定外观设计表达“设计(在内部分级)”。在1959年的外观设计法中“设计”是指物品“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进一步的,在新外观设计法中,物品的设计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用于局部外观设计”并且详细说明外观设计和其外观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物品的形态在一项或部分外观设计中具体表达,在其中物品的表达由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相互的结合所组成。物品的形态的表达在一项外观设计中形状、图案、色彩这些成分所组成,只要在新外观设计法下的外观设计(有形的物品),它必须有其形状(简单的存在于任意的形状、图案,或可能作为一项没有形状的外观设计,或仅仅是由它们的结合的最简单的形态,即使可能被称为模型化的版权作品都不能成为“设计”)。
“图案”是起装饰作用的在一项外观设计的形状内的三维的或平面的对图形、图表、表面色彩分类的表达。
“色彩”是一项外观设计自身的由于使用的实际的材料的色彩,或者通过染色或涂料应用于外观设计的颜色。
附录十三外观设计注册的实例:当设计的表示用样品替代绘图,其应用应在详细的细节和色彩上忠实于原作。
(3)分析及结论:
日本专利法规中对色彩的阐述绝大部分限于“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也就是说色彩是与产品的形状、图案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色彩的保护是基于形状、图案的保护之上的。日本在法条中虽没有明确作保护色彩的规定,但可以提交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对色彩是予以保护的。
2.2.3欧盟[13] [14]
欧盟成员国迄今为止包括奥地利(Austria)、比利时(Belgium)、塞浦路斯(Cyprus)、捷克斯洛伐克(Czech Republic)、丹麦(Denmark)、爱沙尼亚(Estonia)、芬兰(Finland)、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希腊(Greece)、匈牙利(Hungary)、爱尔兰(Ireland)、意大利(Italy)、拉托维亚(Latvia)、立陶宛(Lithuania)、卢森堡(Luxemburg)、马耳他(Malta)、波兰(Poland)、葡萄牙(Portugal)、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文尼亚(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荷兰(Holland)、英国(United Kingdom)共25个国家。欧盟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除了各国外观设计法律、国际条约、比荷卢三国统一的外观设计法外,其统一的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为《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体外观设计的(EC)第6/2002号法规》,即《共同体外观设计法》,以及《欧盟第2245/2002号委员会条例》,即《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43]
(1)《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及《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
在《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标题二与设计相关的法律的第一部分第三条有设计的定义:“设计”的意思是产品的整个或者一部分特征的展现,特别体现在,产品自身的以及起装饰作用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材料。
《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一章申请程序第四条设计的表现法:用绘画或照片来表达设计,可以是黑白的也可以是彩色的。
《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十四条注册的公布:按照第四条的设计的表示法,在申请中设计用色彩表示,出版物也将采用色彩。
(2)分析及结论:
可以提交彩色视图,提出对色彩予以保护。
2.2.4英国[8] [9] [10]
(1)相关法规:
按照2001年新修改的《注册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的定义是由产品的特征,尤其是产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或纹理构成的产品的整体或一部分的外形或其装饰。“产品”是指任何工业品和手工业品,不包括计算机程序;新法特别包括包装、式样、图形符号、印刷版面以及组装到复杂产品中的部分。其中“复杂产品”指的是至少由产品的能拆卸和重新组装的两个可替代构件构成的。
在英国外观设计注册法(1949)中“颜色”是被特意指出的一个产品外观设计因素,因此申请人在做外观设计申请的时候可以选择是否把“颜色”作为外观设计中的权力范围之一。2001年新修改的《注册外观设计法》是以1949年法为基础的。
在英国专利局主页申请指导中有此说明:当颜色作为外观设计的内容时,申请人需要提交彩色图片,否则黑白的图片就可以提交作为申请文件。
假如申请文件中包含有色彩,但是申请人不想把色彩作为设计的一部分,根据条例17A可以在类似简要说明的文字中阐述颜色不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假如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是黑白的视图,那么审查员就会推测色彩不成为这个申请的一部分。因此在关于文字陈述的声明中说这个外观设计将要覆盖所有的色彩变化将不能进入到本申请的保护范围中。
此外:一种简单的颜色在普通的字体或图案记号的应用不会帮助这类字体或图案标记通过审查员的新颖或独创性的审查(根据外观设计注册- section 1B(1)(2) and (3))。
(2)分析及结论:
可以看出,英国外观设计法中对色彩的保护阐述得很详尽,涵盖关于要求保护色彩时的视图提交、文字说明、设计要素、视觉效果、新颖性及独创性等重要内容,尤其在新颖性判断中色彩作为设计要素之一其作用不容忽视。英国对外观设计色彩给予保护。
2.2.5德国[11] [12]
《德国外观设计法》和《德国外观设计细则》中都没有明确指出保护色彩。但是,由相关条款可知:德国外观设计可以包含色彩,对于包含色彩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提交彩色图片或样品。公告时,专利局公告彩色图片。当然申请人要缴纳彩色图片的公告费用。彩图的公告费用比一般的公告要贵。
2.2.6法国[16] [17]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细则》中没有提及色彩。在细则第二部分第五篇工业设计部分有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一章l.511-3中工业设计包含的内容:工业设计包含各种新设计;新的三维形状;通过富有特色的、可认知的新颖的构造和由一个和多个外部特征造成的单一的新外观,而造成的不同于相似产品的新产品。(不包括色彩)
法国各专利法规中对外观设计色彩未有提及。
2.2.7韩国[15]
(1)相关法规整理:
《韩国外观设计法》2002年文本第2条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产生的具有视觉上的美感的物品;对于部分设计也适用,除非适用于本法第12条。
《韩国外观设计法》2002年文本第5条:外观设计注册的要求。尽管在本条第(1)款中有所规定,如果一个设计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之前即属于能够不费力地由在艺术方面具有平常技能的人以在韩国境内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为基础创造出的设计(除了第(1)款中任何一个小段提到的设计),那么该外观设计注册请求不能得到予以。
(2)分析及结论:
韩国相关法规中涉及色彩的内容基本仅限于关于定义中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
2.2.8加拿大[18] [19]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实施细则(1999文本)》中都没有提及色彩。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中有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形状、结构、图案或装饰的特征以及上述特征的任何结合所完成的请求保护并能以肉眼单独判断的物品。
加拿大的外观设计法条中没有提到色彩问题。
2.2.9 俄罗斯[22]
《俄罗斯专利法》第6条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中提到: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具有美感和/或人机工程学的产品外在特征,特别是形状、结构、装饰以及色彩的结合。
俄罗斯的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在专利法中一起保护,仅在授权条件中提到了色彩。
2.2.10澳大利亚[20] [21]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法2003》中没有提及色彩,在《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细则2004》中的表2形式条件,第5条:表现形式的额外要求,第(8)小点规定:视图的原件和副本必须以没有色彩的、颜色持久的、黑色的、浓厚的、均匀光滑的线条和笔画提交。
澳大利亚只允许申请人提交黑白视图;对色彩不予保护。
2.2.11芬兰[29]
《芬兰注册外观设计法》第1 a部分第一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一个产品整体或部分关于其特征的外观,特别是关于产品本身或者其装饰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或材料。
芬兰只在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的法条中提及了色彩。
2.2.12冰岛[25] [26]
(1)《外观设计法》中的规定:
《外观设计法》第2条规定:因本法起见,下列概念详细说明如下:1. “外观设计”是指一个产品整体或部分关于其单独特征或装饰的外观表现,特别是关于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类型和/或材料。
(2)《外观设计保**实施细则2001》中的规定:
《外观设计保**实施细则2001》第一章,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第1条,申请同样需写明:第6点.保护是否涵盖色彩。第4条,如果寻求色彩的保护,(两份视图中的)一份视图应当为彩色。
《外观设计保**实施细则2001》第二章,申请的注册,第7条,冰岛专利局应当提供申请的计算机注册。每一件申请应提供如下信息:7.该外观设计是否请求保护色彩。
《外观设计保**实施细则2001》第四章,审查,第18条,当一个外观设计被注册以后,将尽可能迅速地由冰岛专利局以特别的出版物——冰岛专利局公报——进行出版。这样的出版公开不仅应当包括清晰的视图,还应包括如下信息:9.该外观设计是否请求保护色彩。
《外观设计保**实施细则2001》第六章,外观设计的登记簿,第19条,冰岛专利局应当将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保留在登记簿上。外观设计的登记簿应当包括如下信息:7.该外观设计是否请求保护色彩。
(3)结论:
从以上法条可以得出结论:冰岛对外观设计色彩给予保护。
2.2.13波兰[28]
《波兰工业产权法》标题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第四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权,第102条,1.任何通过其特征,特别是线条、色彩、形状、产品的质地或材料以及装饰表现出的产品整体或部分之新的、单独的外观特征,可以定义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波兰仅在法条中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定义部分提及了色彩。
2.2.14匈牙利[27]
《匈牙利外观设计法》2002文本的第一部分,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的保护,第一章,外观设计保护的主旨,可保护的外观设计,第一节,(2)外观设计是指一个产品整体或部分通过其特征表现的外观,特别是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其装饰。
匈牙利仅在法条中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部分提及了色彩。
2.2.15罗马尼亚[23]
《罗马尼亚外观设计法》第129/1992*。第一章-总则,第二条(d)款,二维外观设计产品的定义;以及第二条(h)款,三维外观设计产品的定义中提到了色彩。
第三章-注册和权利保护的赋予,第23条,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的著录项目以及黑白或彩色(如果必须的话)的复制品、照片或任何绘制的视图将在建立正式的国家保存之日起最多六个月内在OSIM的官方工业产权公报上出版。
罗马尼亚仅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以及出版公报时提到了有色彩的情况,未明确提出保护。
2.2.16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30] [31]
《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保存, 第1章,1.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对外观设计的保存应通过用荷兰文或法文书写的涵盖下列内容的文件来生效:(d)保存人要求保护色彩的声明。2.该文件还应当包括:(a)不超过150字的对产品新外观的描述。如果权利要求中主张了色彩,保存人还应当声明该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色彩的部分。
《外观设计法》第8条,1.……保存必须包括照片或绘制的产品视图以及视图表现的方法,在可适用的情况下,保存也包括对主张色彩权利的要求以及公开真实设计者的姓名的声明。…… 3.权利主管机关应确认文件包括……主张色彩权利的要求……。
《外观设计法》第9条,3.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的局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尽可能迅速地出版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保存的注册。出版的内容应包括外观设计实施例的视图,是否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日以及基础,主张色彩的要求或第8条第1款规定的描述。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的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在保存中提出色彩保护请求;对色彩给予保护。
2.2.17丹麦[33] [34]
《丹麦外观设计细则》第一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提交和注册,6.(2)在记录中,每一件外观设计应当注册如下信息:(xiv)关于该外观设计是否根据权利要求主张以彩色注册。
第三部分,审查和其它对申请的处理,14.申请的广告等等。(2)根据外观设计法18(1)规定的申请的出版应包含如下详述:(xii)关于该外观设计是否根据权利要求主张以彩色注册。
《丹麦外观设计法》中没有提到色彩问题;《丹麦外观设计细则》有对色彩的描述,可以根据权利要求主张以彩色注册。
2.2.18瑞典[35]
《瑞典外观设计细则》第15节,关于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出版通知等。……9.指出一幅图片是否以色彩绘制。
瑞典外观设计细则中虽然提到了色彩,但没有明确提出保护。
2.2.19瑞士[36]
瑞士仅仅在《瑞士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Art.2中有关于外观设计的简单定义,没有提及色彩。无法判断是否对色彩给予保护。
2.2.20巴西[32]
《巴西工业品外观设计细则(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标准法第129号,1997年5月17日实施)》第11条、第12条:
第11条.关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详细说明,11.4.制图或照片,11.4.1.制图或照片必须:f)在提交黑白照片或绘图的情况下,指出相应的有色彩的区域。g)在提交照片或有色彩的绘图的情况下,提交必要的彩色副本。
第12条.出版,12.2.包含图片或彩色照片的申请将以彩色出版,申请人必须支付相应的正式费用。
巴西只是在相关法条中提到了色彩,可以提交有色彩的图片或照片,但没有明确提出保护。
2.2.21爱尔兰[24]
《爱尔兰工业品外观设计法》2001文本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一个产品整体或部分关于其特征的外观,特别是关于产品本身或者其装饰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或材料。
爱尔兰仅在法条中有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部分提及了色彩。
2.2.22中国台湾[37] [38] [39]
(1) 台湾地区专利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台湾地区各专利法规中涉及色彩部分内容的整理归纳,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对于外观设计色彩的论述相对来说还是较多的,在《台湾专利法》、《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台湾新式样专利审查基准》等主要专利法规中均有所涉及。尤其是在《台湾新式样专利审查基准》中,涉及色彩的内容共有外观设计定义、保护对象、基本要素、新颖性、创作性、保护范围、视图提交、补正、产品名称等九个主要部分。
台湾地区专利法规中提到外观设计色彩时最多的还是关于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这点与我国大陆专利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是基本相同的。例如:《台湾专利法》第106条第一款中规定:“称新式样者,谓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较之我国大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二者对外观设计色彩的认识有一个共同点,即色彩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是必须与产品的形状、图案相结合共同构成设计要点和保护范围,并且色彩是基于形状、图案之上的。
台湾地区专利法规中还有不少单独提到色彩的内容,体现了台湾外观专利保护对色彩的重视。主要有: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第49条第二款:“图面应参照工程制图方法,以墨线绘制或以照片或计算机打印之图面清晰呈现;新式样包含色彩者,应另检附该色彩应用于物品之结合状态图,并应叙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业色票编号或检附色卡。”
《台湾新式样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章:何谓新式样,第二节:新式样之标的:一、专利法定义之标的,第(四)条,色彩:系指着色而言,色彩有单色、复色。所谓单色,即数种颜色比例调和后所产生之色彩表现在物品,产生特异之视觉效果感者;所谓复色,即在同一物品上使用二种以上颜色于不同之空间,使其相互陪衬而益显其视觉效果者。物品之色彩,应附其本身色彩色卡及色彩应用于物品之使用状态参考图。
《台湾新式样专利审查基准》第三章:图说,第一节:图说之记载,第三部分:申请专利范围,第(三)条:指定色彩为其专利范围者,系以依附于如图所示物品形状之色彩为其专利范围,例如:“如图所示×××(创作名称)之色彩”。
《台湾新式样专利审查基准》第四章:图说之补充修正、更正,第二节:审定公告前之补充修正,第三部分:补充修正之事项,第(五)条:图面,(1)变更设计内容之补充修正:原先只揭示空间性质的设计,补充修正后新增色彩;或原先揭示包括空间性质的设计及色彩,补充修正后删减色彩。因增加色彩通常会产生新的特征,新的特征为原新式样专利申请内容未揭示者,应认定变更实质。而删减色彩通常不会产生新的特征,虽然扩大专利范围,惟图说未核准公告,对社会公众无不利影响,应认定未变更实质。此外,图面或照片揭示了色彩,但申请专利范围并未指定色彩,且未附色卡及色彩应用于物品设计之使用状态图,因删减色彩为申请人原先提出专利申请时的本意,应认定未变更实质。 (2)不具体明确设计之补充修正 /图面只揭露形状,而未附色票及色彩应用于物品之使用状态图,致其新式样设计未臻具体明确者。补充修正后,使其新式样设计具体明确,原则上应认定变更实质。但原申请图说之创作说明或图面上有文字或记号说明色彩之工业色票编号及色彩应用于物品之使用状态,补充修正图说,应视其是否超出相同范围,以认定是否变更实质。
(2)分析及结论
台湾地区对于外观专利中的色彩是明确提出保护的。色彩作为设计的一个重要元素,对于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申请来说,其在视图的提交规范、产品视觉效果、保护范围、补正是否变更实质以及日后的侵权判断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台湾对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的申请的视图提交要求十分严格,除需要带有色彩的视图外,还必须提交所有请求保护的色彩的工业色标编号或附带标准对比色卡。
2.2.23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情况的总结
(1)在专利法规中对外观设计色彩内容涉及较多、阐述详细、明确提出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包括:英国、中国台湾、冰岛、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丹麦。
(2)在专利法规中未明确提出保护色彩,但可以提交有色彩的图片或照片,对色彩实际上予以保护的国家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德国、罗马尼亚、瑞典、巴西。
(3)在专利法规中涉及外观设计色彩的内容较少,仅在定义或授权条件中提及色彩的国家包括:韩国、俄罗斯、芬兰、波兰、匈牙利、爱尔兰。
(4)在专利法规中无涉及外观设计色彩的内容的国家包括:法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
第三节 国内外的相关案例
2.3.1国内案例
2.3.1.1国内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请求保护色彩的案例情况综述
国内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1999年至2004年,已经授权的353709件申请中,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有46135件,占所有授权专利的13.04%。表1是1999年至2004年每年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量和其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数量及其所占比例。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有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所占的比例(除了2002年)呈连年下降趋势。2002年的授权量增长迅速,因此请求保护色彩的数量受此影响也大幅增长,其所占比例略有回升(具体下降走势图见表2)。


2.3.1.2国内侵权判定的案例 [40]
下面是一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色彩对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的判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复审委员会对此案的审查决定如下:最终合议组认为,在后专利和在先专利均采用了相近似的形状设计、相近似的整体图案的布局设计以及相近似的色彩搭配,虽然二者在鱼和龙等图案的设计上有区别,但这种差别在整体色彩和其它图案搭配如此相近似的情况下并不突出,不足以导致二者在整体外观设计上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从而宣告了在后专利全部无效。该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生效。此案的视图如下:

如图可见,如果在后专利未指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其与在先专利的主要图案又明显不同,仅凭形状和图案布局的一致性是不足以判定二者相近似的。
2.3.2其它国家和地区案例
2.3.2.1综述
通过统计并分析国外申请人在中国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们可以发现:与国内的申请相比,国外的申请中只有少数申请在简要说明中声明了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如2004年日本申请人在中国提交申请并被授权的2038件外观设计专利中仅有47件声明了请求保护色彩。
国外申请人在中国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请求保护色彩且同时要求了优先权的案例,多为来自法国、英国、日本、韩国、瑞士的申请,这些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外申请人对单独提出请求保护色彩的重视程度。表3为1999~2004年部分国外申请人在中国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和其中请求保护色彩的数量及其所占比例。

国外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请求保护色彩且要求优先权的,我们可以从优先权副本中发现一些规律:
(1)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优先权副本中的外观设计一般均为彩色图片,但也有个别案例中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是黑白图片(目前这种情况审查员将根据相同主题的判断原则,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例如200430079373.X的案例)。
(2)优先权副本中鲜有对色彩的相关说明,一般是直接通过提交的视图来表示色彩,但也有在简要说明中进行扼要描述的情况。这一点和我们查阅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中的内容基本一致,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中都涉及了色彩,但像我们国家一样对色彩予以保护,并在法条中单独提出作明确规定的国家不多。
2.3.2.2日本视图提交的案例
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在日本,包含有色彩的外观设计没有简要说明之类的文字描述,只是在视图中相应地用色彩表示。如下图所示(意愿2003-035922)。

2.3.2.3欧盟视图提交的案例
欧盟的大部分申请没有简要说明之类的文字描述,只是在视图中相应地用色彩表示产品。但也有一些申请,在简要说明中直接指明了外观设计的色彩,在下面的例子中,优先权副本文字部分简要说明中的英文翻译为:色彩为橙色/白色的射气测量计装置。

2.3.2.4英国案例
英国学者对于色彩的观点是,色彩通常不可能使一个设计产生重大区别,但色彩未必不能在新颖性中起作用。通常所采用的具体颜色不重要,但通过不同色彩的使用所形成的色调对比产生的图案或装饰特征,就会对产品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如巧克力蛋(Ferrero Chocolate egg)案例,该申请是普通形状的蛋,其底色是白色,外层颜色是巧克力色,该申请在新颖性说明中指出:设计的新颖性在于如图表示的由内层和外层之间的色彩之间形成的色调或色彩对比。
注册外观设计的一个案例是一个透明的胶囊药粒(Smith,Kline and French aboratories Limited’s Design Application),其一端是蓝色,另一端是黄色或橘黄色,绿带子缠绕中间部分,通过透明的胶囊部分可以看到里面的红白颗粒。其声称的新颖性是胶囊的各种各样不同颜色部分,和通过胶囊看到的药粒色彩组合所形成的装饰。Graham J. 同意注册处观点,认为色彩有时会产生一种显著的差别,并使设计具有新颖性,在该案例中指出,与其它的不同色彩的组合装饰的类似胶囊相比,该胶囊本身对视觉产生的影响,并不是充分显著的,显著的是其色彩的不同组合。[41]
2.3.2.5德国视图提交的案例
德国对外观设计无明确的规定性定义,它既包括产品的模型(样品),也包括产品的设计图。德国《外观设计法》将产品、式样或包装的外形、图案、文字、色彩或其组合的新设计均纳入其保护范畴。因此,德国可以保护外观设计的色彩,对于包含有色彩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提交彩色图片或样品。公告时,并非所有的视图都公告,可以由申请人指定哪些视图要求公告,也可以由审查员决定哪些视图公告。包含有色彩的,专利局公告彩色图片,但申请人要缴纳彩色图片的公告费用。彩图的公告费用比无色彩的视图费用高。

2.3.2.6中国台湾地区视图提交的案例
对于包含有色彩的外观设计,中国台湾地区对其视图有特殊的规定。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第49条第二款规定:“图面应参照工程制图方法,以墨线绘制或以照片或计算机打印之图面清晰呈现;新式样包含色彩者,应另检附该色彩应用于物品之结合状态图,并应叙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业色票编号或检附色卡。”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制图或公告时可能出现的色差,准确无误地指明了产品的色彩。
以下是一个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案例,案例中产品的色彩用特定的符号表示了出来。公告内容如下:[42]
专利种类:新式样
专利证号:103846
国际专利分类/IPC:05-05
专利名称:小方巾
申请案号:07527
申请专利范围:如图所示“小方巾”之新式样。
图式简单说明:
第1图系本创作之前视图。
第1图系本创作之后视图。
(俯视、仰视、左側视、右侧视图省略)
第3图系色彩应用于物品之结合状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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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I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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