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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中化学通式中取代基的取舍与专利法26 条第4 款

发布时间:2011.04.01 天津市查看:6584 评论:8

新化合物的权利要求中给出化学通式的同时,往往列出系列取代基(依据马库什权利要求), 经常看到审查意见通知中有这样的话。“对于实施例限定的技术方案以外的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并且也不能根据本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预期其都具有本发明所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了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权利要求 1 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定。”回答:在实施例中虽然没有全部举证,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使用不同取代基,采用实施例提供的方法,使之与不同取代基进行交换,即可方便地合成不同取代基通式化合物,完全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有关取代基交换,这在通式化合物中是一种非常简单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很容易实现。参考下述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在“机芯奏鸣装置音板”案的判决中指出,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严格的字面含义上,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一种可以任意发挥的技术指导。说明书和附图只有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时,才能用来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模糊不清的地方,说明书和附图不能用来限制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无误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涉及化学通式权利要求内容与说明书和实施例公开内容掌握什么尺度是平衡对应? 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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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solo307 于 2011-4-1 17:02 编辑

    不能把司法程序中对保护范围的解释标准与审查阶段出现的说明书支持问题放在一起比,逻辑上说不通。
    另外,但凡对马库什权利要求提出A26.4的,不是质疑根据本发明的方法合成不了那样的化合物,而是审查员认为,除实施例以外的、取代基种类相差甚远的那些化合物很可能没有实施例化合物那么好的性能,因为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2011/04/01 16: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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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zls 发表于 2011-4-1 16:01
    新化合物的权利要求中给出化学通式的同时,往往列出系列取代基(依据马库什权利要求),
    经常看到审查意见 ...

    把范围限定小一点就行,别漫天要价。。。对于死活不限定的案子我一般都是慢慢发到三通四通然后驳回。。。

    2011/04/01 22: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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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对于取代基的限定挺难的,一方面,申请人不可能为了排出不能达到效果的化合物而把大量可能会实现效果的化合物也排出掉;另一方面,审查员也不能对这种毫无限定的取代基听之任之。我考虑可不可以从分子量方面对这些取代基的大小呀,数量呀进行限定,这样也许能得到审查员的认可,但这样限定必须在撰写是留下伏笔。

    2011/04/02 08: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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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有时候审查员以“某些取代基空间位阻较大,反应性与其他取代基差别较大”为由拒绝,这是比较好的态度,而不是一味地说得不到实施例支持。

    2011/04/02 09: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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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011/04/02 09:1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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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大木 发表于 2011-4-1 22:55
    把范围限定小一点就行,别漫天要价。。。对于死活不限定的案子我一般都是慢慢发到三通四通然后驳回。。。 ...

    驳回比较**,可通过质量检测,到复审见分晓去,是个好办法。

    2011/04/02 13:2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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