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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撤回的申请,能否作为在先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6.07.26 广东省查看:20258 评论:31

客户有个实用新型(以下简称A),4月份申请,现在想走PCT,希望要求A的优先权。但由于撰写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担心A在申请PCT前就授权了,导致无法要求A的优先权。

请问,能否主动撤回A,然后再要求A的优先权??

由此引发以下思考和疑问:

1、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起算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也就是说,已被撤回的申请无法要求优先权,那巴黎公约是否适用于本国优先权?

2、网上有个说法是,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该视为撤回的申请就可以得到补救,只需缴纳优先权费即可。也就是说,视为撤回的申请可以被要求优先权,那主动撤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

3、优先权制度规定,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提出优先权之日起视为撤回,这是不是可以反推出,在先申请不能是处于撤回状态?否则已经是撤回状态的在先申请被要求优先权后,还怎么再次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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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先申请是否撤回,并不影响其能够作为优先权基础。

    2016/07/26 11:18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
  • 第2楼
    在先申请是否被视为撤回,也不影响其能够作为优先权基础。

    2016/07/26 11:19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
  • 第3楼
    纵然在先申请是因为被要求优先权而视为撤回,也不影响其作为新的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2016/07/26 11:19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
  • 第4楼
    1、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起算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我觉得你没有准确的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这句话应该说是如果最初的申请a没有公开、被撤回,那么某个在后申请b应该可以作为首次申请被更靠后的申请c作为优先权基础。但是一旦这样了,申请人就不能够再找比这个优先权基础申请b更早的a作为优先权基础。

    2016/07/26 11: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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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可以。

    2016/07/26 11: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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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3、不能反推。在先申请,只要不是R32说的那几种情况,或者不是非首次申请,就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与在先申请的状态无关。

    后面视为撤回的,只是讲了对仍在继续的申请的处理方式,对于没有在继续的申请怎么处理,自然不用处理,所以也没有讲。

    2016/07/26 11: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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