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撤回的申请,能否作为在先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6.07.26 广东省查看:20257 评论:31
客户有个实用新型(以下简称A),4月份申请,现在想走PCT,希望要求A的优先权。但由于撰写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担心A在申请PCT前就授权了,导致无法要求A的优先权。
请问,能否主动撤回A,然后再要求A的优先权??
由此引发以下思考和疑问:
1、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起算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也就是说,已被撤回的申请无法要求优先权,那巴黎公约是否适用于本国优先权?
2、网上有个说法是,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该视为撤回的申请就可以得到补救,只需缴纳优先权费即可。也就是说,视为撤回的申请可以被要求优先权,那主动撤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
3、优先权制度规定,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提出优先权之日起视为撤回,这是不是可以反推出,在先申请不能是处于撤回状态?否则已经是撤回状态的在先申请被要求优先权后,还怎么再次撤回?

请问,能否主动撤回A,然后再要求A的优先权??
由此引发以下思考和疑问:
1、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起算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也就是说,已被撤回的申请无法要求优先权,那巴黎公约是否适用于本国优先权?
2、网上有个说法是,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该视为撤回的申请就可以得到补救,只需缴纳优先权费即可。也就是说,视为撤回的申请可以被要求优先权,那主动撤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
3、优先权制度规定,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提出优先权之日起视为撤回,这是不是可以反推出,在先申请不能是处于撤回状态?否则已经是撤回状态的在先申请被要求优先权后,还怎么再次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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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fang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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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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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11:19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李工仲明
我觉得你没有准确的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这句话应该说是如果最初的申请a没有公开、被撤回,那么某个在后申请b应该可以作为首次申请被更靠后的申请c作为优先权基础。但是一旦这样了,申请人就不能够再找比这个优先权基础申请b更早的a作为优先权基础。
2016/07/26 11: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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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11: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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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视为撤回的,只是讲了对仍在继续的申请的处理方式,对于没有在继续的申请怎么处理,自然不用处理,所以也没有讲。
2016/07/26 11: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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