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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中IDS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1.03.10 广东省查看:10890 评论:6

请问哪位大侠可以提供一下您对美国专利中IDS的理解啊?鄙人困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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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请参考 37 CFR 1.97 Filing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以及美国审查之南相关的部分。
    IDS目前依然很重要,如果不提供IDS,申请人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据说美国有趋势取消IDS,减少申请人的负担,但只是据说。
    涉外流程应该很明白具体的操作,你可以问问。

    2011/03/10 13:4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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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IDS大概就是申请人、及所有为申请人工作的人(特别包括所有各个国家的专利律师),都必须把可能与判断专利授权条件的文件资料主动提供给USPTO。否则专利可能会被认定unenforceable,这是非常非常严重的后果。
    至少在新的America Invents Act参议院版本里是没有取消IDS这个说法的。现实情况是IDS对审查工作很有帮助,USPTO工作量这么大,不会放弃这一块的。现在连EPO都改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要求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了。
    楼上说的可能有别的来源,也可能是America Invents Act里面新的supplemental examination的误传。这个新程序允许专利人在授权后重新申请对专利审核。看起来主要是针对在授权程序中违反IDS相关规定的补救方法。但IDS还是必须很严肃对待的事情。

    2011/03/23 16:49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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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对了,具体实务上就是各国的检索报告和审查过程中引用的文件一定要及时报告给USPTO,那个文件就叫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简称IDS。因为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以后打官司对方律师可以轻易举证。至于别的什么相关文件啥的,觉得不**当然可以交。不过我也知道某些大公司有很严格的毁灭内部文档的好习惯,就不一定交了——当然定期毁灭内部文档不是出于这个原因,而是出于防止反垄断调查的原因。

    2011/03/23 16:56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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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出于防止反垄断调查的原因"
    能够再介绍下?

    2011/03/24 13:0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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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sibozhuanli 于 2011-3-24 14:49 编辑

    还真不知道那!

    2011/03/24 14:4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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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wolfjin 于 2011-3-24 10:34 编辑

    lanbao 发表于 2011-3-24 06:06
    "....出于防止反垄断调查的原因"
    能够再介绍下?


    欧美经常会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具体形式就是某天一大队警察冲进办公室封存所有资料、电脑等等。如果里面比如说有人写了邮件给同事,包括不合适的内容,比如说“如果我们这样申请专利,就可以阻止对手xx产品上市”,那么很可能就会被用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证据。所以面临这类风险的公司(业界领头羊们),通常有很严格的规矩。比如说所有电子邮件只保留三个月,需要保留时间更长的必须有相应的手续。长期保留的文件,特别是法律部门、专利部门,往往要审核等等。这样不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损失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

    当然,这种定期删除只是很多法律风险控制方法里的一种,我觉得还是比较极端的。如果不是公司太大经常被查,似乎没有必要。

    2011/03/24 17:24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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