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删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06 江西省查看:5287 评论:4
一个实用新型的专利,说出来都丢死人了:
1、权利要求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
4、xxx(本装置的制作工艺)的制作工艺。
(本专利的名称为xxx结构及其制作工艺)
权利要求书里面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是制作工艺,现在收到一审意见:1)权4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2)名称包含方法主题,应删除主题,同时修改名称
现在的问题是:
一:权4不是保护的客体,那我删除权4,在意见陈述书里面,只要交代一句删除独立权利要求4就可以了吗?还需要在哪些地方申明,同时,权利要求的的删除是否有一定的格式的要求。
二:实用新型的名称包含方法主题,那就将(及其制作工艺)删除,所有涉及名称的地方都要进行修改,那么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书是否也要修改,还有哪些需要修改的地方;这样的话是否影响申请日?
三:这次收到的不是补正通知书,而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的电话这几天一直打不通,在没有和审查员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我担心在答复之后,一旦有纰漏,审查员会一*毙掉这个案子,我想知道审查意见书和补正通知书在答复的时候有什么区别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以上,这个专利让各位大牛见笑了,还希望大牛们能够赐教。
yaoqingml
修改权利要求书,直接删掉权4,意见陈述书里说一句删除权4即可。
修改说明书,把名称改了,意见陈述书里说一句说明书的名称改了,再说一句请审查员把请求书里面的名称一并改了。这是审查员要求修改专利名称的,对申请日没有任何影响。
意见陈述书和补正通知书在答复的时候有什么区别和需要注意的地方?——补正书受到格式的限制很多话说不了,意见陈述书可以随便说,我觉得这就是最主要的区别。
你按照以上说的提交了文件,即使还有问题,审查员也会再下一次审查意见或者直接打电话给你说一下。如果他敢直接驳回的话,投诉是必须的,这违反了审查的基本精神。
2016/05/06 12:4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投诉是没有意义的。有关部门还是会告诉你,该复审复审去。
2016/05/15 23:0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yaoqingml
这种情况可能投诉确实没用,但如果是我一定会投诉的,告诉SIPO有的审查员违背了行政许可的基本精神,不能放纵这种风气。当然,说说而已,实际中应该碰不到这样的审查员。
2016/05/16 09:3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投诉,这种事情给,还是要分婶岔媛的,或者说要分婶岔媛的领导的。有的人已经不要面皮了。
2016/05/16 09: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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