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化合物专利保护的4个问题,烦请专业人士解答!
发布时间:2016.04.28 上海市查看:7096 评论:7
1---专利法63条第4款,“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其目的是为了鼓励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但限于“专为”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即仅限于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活动。国内医药行业的CRO公司,如泰格,宝诺,睿智等公司,以FTE,或者CMO形式,代加工合成生产国外客户所委托的、用以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第三方公司化合物发明专利保护的化学品,CRO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二部分-10章节-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5.1部分,化合物的新颖性,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 问题:化合物发明专利(A)是用通式表征的申请一系列化合物的保护的专利,如果一个具体化合物(B)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在该通式化合物专利(A)的公开或者授权之后,B化合物是否具有新颖性,或者B化合物的生产,是否侵犯了A专利? 下列例子中的化合物B是否受中国同族CN101917999A所公开,而丧失新颖性,或者,是否受该专利的同族专利保护?其中化合物A在该专利的实施例中公开。

3---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二部分-10章节-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5.1部分,化合物的新颖性, 如果一份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化合物的名称和分子式(或结构式)难以辨认或者不清楚,但该文件公开了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相同的理化参数或者鉴定化合物用的其他参数等,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能否举例说明该条规定的实际例子?是否可以理解为,对比文件中公开了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的核磁图谱,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4---各位专业人士,现有一专利纠纷,咨询了代理公司,其得出以下结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咨询结论:2014年5月,托普医药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公开的15个经检索确认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化合物结构式的相关信息,至2015年1月,已超6个月时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有在2014年5月公开的15个化合物结构式的相关信息已丧失新颖性,因此,托普公司的公开行为,直接导致上述15个化合物结构式的相关信息,丧失了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该咨询结论,是否正确?如果是错误的,错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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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博村村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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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jw
2---B具有新颖性,但是大多数通式专利申请往往含有很多具体实施例是会公开B的,那样就没有新颖性了;B包含在A的专利中,因而实施属于侵权。
3---假设乙醇分子目前还无法解析其分子式,但是发明人通过蒸馏纯化了99.5%的无水乙醇,通过它的各种物化性质进行描述,申请了乙醇的发明专利。其后有人通过有机合成实验合成并知晓了C2H5OH的结构,要求申请该化合物的专利,则这个申请没有新颖性。
4---有一定的依据,但是我觉得稍有武断,确定该公司在该时间段内没有申请专利?因为专利公开要18个月。
2016/04/28 21:1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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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导致上述15个化合物结构式的相关信息,丧失了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这句话的结论判断,几乎是外行人,公开分子结构式就一定丧失化合物专利保护的可能?出来化合物专利,还有合成方法专利,用途专利,所以,做出这结论的人,完全是菜鸟水平。按照SciFinder上无法查询到的的化合物分子结构式,被第三方公开了,然后就得出结论,这些公开的分子结构式的化合物就无法申请化合物专利了,专家水平太菜了!就没想到,1---这些结构式的化合物已经被其他通式化合物专利所保护?2---虽然结构式公开,这些结构式的化合物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开之前已经有人成功合成?
另外问楼上一个问题,消旋化合物的分子结构式公开,是否导致所包含的手性异构体就失去新颖性而无法申请化合物专利?
2016/04/28 21:43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chrialcarbon
4---直接导致上述15个化合物结构式的相关信息,丧失了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这句话的结论判断,几乎是外行人,公开分子结构式就一定丧失化合物专利保护的可能?出来化合物专利,还有合成方法专利,用途专利,所以,做出这结论的人,完全是菜鸟水平。按照SciFinder上无法查询到的的化合物分子结构式,被第三方公开了,然后就得出结论,这些公开的分子结构式的化合物就无法申请化合物专利了,专家水平太菜了!就没想到,1---这些结构式的化合物已经被其他通式化合物专利所保护?2---虽然结构式公开,这些结构式的化合物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开之前已经有人成功合成?
另外问楼上一个问题,消旋化合物的分子结构式公开,是否导致所包含的手性异构体就失去新颖性而无法申请化合物专利?
2016/04/28 21:4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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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合物B就不能申请化合物专利?
如果A专利对B有所涉及,那化合物B本身不能申请化合物专利了。如果仅仅简单提一句,但本领域人员仍无法知道其实现方式,那还是有可能能申请的,不过难度就比较大,因为需要说服别人你的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根本无法从A公开的合成手段轻易改变合成条件而合成出B。
4---直接导致上述15个化合物结构式的相关信息,丧失了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这句话的结论判断,几乎是外行人,公开分子结构式就一定丧失化合物专利保护的可能?出来化合物专利,还有合成方法专利,用途专利,所以,做出这结论的人,完全是菜鸟水平。按照SciFinder上无法查询到的的化合物分子结构式,被第三方公开了,然后就得出结论,这些公开的分子结构式的化合物就无法申请化合物专利了,专家水平太菜了!就没想到,1---这些结构式的化合物已经被其他通式化合物专利所保护?2---虽然结构式公开,这些结构式的化合物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开之前已经有人成功合成?
你对于专利制度似乎不太熟悉,所以你和专利人士说事情不太一致。结构式公开的确不代表一定没有新颖性,但是大大增加了没有新颖性的可能性,所以给出的法律意见提示风险还是正确的。个体化合物被包括在通式化合物中也蛮正常的,所以检索不可能全面,只能尽可能地去分析。如果发现了高度相关的文献,再进行针对个体的详细分析。
另外问楼上一个问题,消旋化合物的分子结构式公开,是否导致所包含的手性异构体就失去新颖性而无法申请化合物专利?
消旋化合物被公开不必然导致手型异构体丧失新颖性的,但是已经比较悬了,一般需要看手性中心个数,如果只有一个手性中心,则技术人员必定能够通过常规手段进行分离,所以基本上没有新颖性,例外就是你举证说服现有技术无法分离。如果有多个手性中心,则某种特定的异构体或许具有新颖性。
2016/04/29 11:1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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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20:3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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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20:3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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