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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破不破专利许可?

发布时间:2016.04.20 上海市查看:4150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Vampire_Kain 于 2016-4-20 10:20 编辑

    “买卖不破租赁”多是针对不动产,在我国即使《合同法》中却条款未明示仅适用于不动产,但司法实践中则多仅限于不动产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在《合同法》未立法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 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 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可以理解为是“转让不破许可”。
但1999年合同法立法后,原技术合同法废止,对应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应该也废止了。
现行法律渊源中有支持“转让不破许可”或明确不支持“转让不破许可”的条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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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专利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不同许可方式对专利权人的影响程度差别很大。另外,实际中,租赁期相对于房屋寿命往往都是很短的,而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只有二十年。因此,个人感觉,笼统规定,转让不破许可或转让破许可都不太合适,应当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016/04/20 10: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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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虽然专利权持有人发生了改变,但是专利权本身并没有改变,与转让前属于同一专利权,转让改变的仅仅是权利持有人(即权利行使人)而不是专利权,在转让前进行的专利许可也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理由因为后来专利权的转让而丧失合法性。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转让专利权的双方在转让专利权时应当对专利权的许可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原权利人恶意隐瞒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受让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或进行赔偿;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16/04/20 10:3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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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只要求专利许可应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专利法》和《细则》都没规定未备案的善意第三人问题。

    因此,综合来看,符合转让不破许可的特征。

    2021/09/06 15:4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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