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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后分案申请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01.11 江苏省查看:21198 评论:31

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一件专利在授权之后,如果存在多个独立权力要求的,需要在授权日期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但是,我始终不明白,假如申请人并不在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那么专利局会怎么处理原案申请呢?不至于要全部驳回吧? 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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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Tjacob 于 2011-1-11 15:05 编辑

    不在两个月内分案,2个月内交了授权费、年费等的话就授权咯,要是2个月内不交费,就视为放弃专利权。超过2个月期限是不能再分案而已。

    2011/01/11 15: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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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ls回答满分~~~~~~~~~

    2011/01/11 15: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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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Tjacob 发表于 2011-1-11 15:04
    不在两个月内分案,2个月内交了授权费、年费等的话就授权咯,要是2个月内不交费,就视为放弃专利权。超过2个 ...

    那这样的话,不就会出现一个专利中出现了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了吗?这样就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了呀。。。。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011/01/11 15:0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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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一个专利中可以出现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只要两个独权之间存在单一性

    2011/01/11 15:1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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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嗯,感谢各位的回答。
    再想请教一下,那么分案申请的目的只是为了那些不具单一性的专利申请吗?
    否则,那些具有单一性的申请再分案的话,不就就得多此一举了呢?

    2011/01/11 15:1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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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偲成 于 2011-1-11 15:32 编辑

    原则上是这样的,不过实际操作中考虑的问题就更多了,比如可能为了追求申请的数量而将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案;也有一种可能就是虽然分案的技术方案与母案的独权具有单一性,但当时并未写入权利要求进行保护,这样进行分案也是一种补救的措施。

    2011/01/11 15:3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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