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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删除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29 广东省查看:3711 评论:6

《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5.2.3.3(1)中规定以下内容不允许删除:“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 从上面说法来看,似乎可以这么理解: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是允许的。 但是5.2.1.3(1)节中规定,只要删除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扩大就是不允许的。 请问各位看官,如果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是否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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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但是5.2.1.3(1)节中规定,只要删除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扩大就是不允许的。
    ——————————————————————————
    这一点你显然理解错了。

    2015/10/29 15: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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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有三种( 协同关系、 叠加关系以及选择关系),应根据这三种不同的关系,判断删除技术特征的修改是否引入了新的技术内容。
    (1)协同关系
    如果删除的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具有协同作用,相互联系或相互支持,那么删除该特征将产生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各技术特征之间新的组合,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是不允许的。
    (2)叠加关系
    当删除的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彼此之间没有联系或支持,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关系时,按以下两种情况来判断删除该技术特征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 如果删除的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没有相互联系,彼此独立,但根据原申请的记载,该特征是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删除该特征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
    (2)如果删除的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没有相互联系,彼此独立,而且原申请中明确指出,审查员也能够确认该特征不是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删除该特征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允许的。
    (3)选择关系
    所删除的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具有选择关系,是指删除的特征是多个可选择替换的特征中的一个。例如,某金属材料选自铜、铁、 铝和钛,铜、铁、铝和钛之间的关系就是选择关系。将具有选择关系的技术特征中的一个或多个删除,一般并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允许的。但对于马库什通式化合物而言,若通过删除部分并列取代基的方式将其修改为数个具体化合物,而这些化合物中有的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记载, 那么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

    2015/10/29 15:3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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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wyck 发表于 2015-12-9 22:33
    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有三种( 协同关系、 叠加关系以及选择关系),应根据这三种不同的关系,判断删除技术特 ...

    不明白,任何情况下,删除技术特征肯定不会超出记载的范围啊,应该是超出保护范围吧,有些搞不清了。。

    2015/11/04 10:3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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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旦暮且下 发表于 2015-12-15 17:32
    不明白,任何情况下,删除技术特征肯定不会超出记载的范围啊,应该是超出保护范围吧,有些搞不清了。。

    叠加和选择里面都有允许的情况啊。具体例子我这里也没有,抱歉。

    2015/11/04 10:4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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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lwyck 发表于 2015-11-4 10:44
    叠加和选择里面都有允许的情况啊。具体例子我这里也没有,抱歉。

    选择关系,相当于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这个都能理解是可以的。
    但关于叠加关系,删除独权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个情况求案例学习。

    2015/11/04 11:0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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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土豆哪里去挖 发表于 2015-11-4 11:07
    选择关系,相当于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这个都能理解是可以的。
    但关于叠加关系,删除独权中的非必要技术 ...

    独权里本就不应加入非必要技术特征,既然加入了,那就肯定对保护范围有影响。去掉了肯定就扩大了保护范围。

    对lwyck的表述理解不能,同求案例学习。

    2015/11/04 12:1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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