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里的权利合并

发布时间:2015.10.07 江苏省查看:1459 评论:4

题目是10年的一道真题 甲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豆浆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豆浆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乙于2008年对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在规定期限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下列哪些修改方式是允许的? A、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3、4 B、保留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1、2、4 C、保留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2、4合并 D、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4合并 关于D选项我有个疑问,权3不是仅是权2的从权么,为什么能把他的特征合并到原权四里面 困扰了好久,希望能得到答复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关于D选项我有个疑问,权3不是仅是权2的从权么,为什么能把他的特征合并到原权四里面

    权3是权2的从权,权2是权1的从权,那么权3也还是从属于权1的。所以与权4也属于从属同一独权的从权,在符合其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与权4进行合并式修改。

    2015/10/07 22:5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2楼
    审查指南4.6.2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第3段: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要求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2010版385页倒数第2段)

    2015/10/08 10:59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
  • 第3楼
    说白了合并式修改必须动权利要求1,否则不允许进行这种修改,所以C错误D正确

    2015/10/08 11:0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11-18 05:53
    权3是权2的从权,权2是权1的从权,那么权3也还是从属于权1的。所以与权4也属于从属同一独权的从权,在符 ...

    我明白了,一直都太纠结于权利要求的本身意义了

    2015/10/08 11:36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