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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单一性,不能分案申请?

发布时间:2026.06.01 陕西省查看:77 评论:4

母案说明书记载了一个权1保护不到的方案,在后续通过分案将该方案提至权1。现在下发了补正通知书,意见是原申请不不存在单一性缺陷,进而分案申请不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想请教一下各位应该怎么处理呢,可以直接答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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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翻一下审查指南,一共3种情况可以分案。
    1、独权写的本身就是两个并列方案,且无单一性,可以拆成2个,也可以删掉一个。
    2、从说明书摘取一部分,只能作为独权,且要替换掉权1。而不是你这种操作,权1+摘取部分,作为新的权利要求,这种属于合并,不是替换。
    3、独权没有创造性,从权2、从权3都有创造性,而权2、权3是并列技术方案,无法合并,可以权1+权2作为母案,权1+权3作为分案,分别再审查。注意,权1+权3将由新的审查员去审查,不一定授权。

    你这种做法,将说明书内容合并至权利要求1,希望母案和分案都授权。这种如果给你授权,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那就是,来了通知书倾向于授权的发明,都会要求分案,一个发明,最后可以获得两个证书或者更多证书,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国知局为了堵住这个源头,只允许替换独权,即:原来的案子和新案子不是一回事,要重新评估创造性,新的审查员可能给你驳了。。。。风险还是蛮大的。
    以上,我个人理解。

    2026/06/01 16:4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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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6-01 17:01:41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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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按照审查指南,修改权利要求1,然后陈述你的理由,审查员可能按照新的权利要求1进行审查。也会说你修改超范围给你驳了。

    2026/06/01 16:4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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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大厂分案好像是常规操作,还有新特征替换到权1应该客观存在单一性问题吧

    2026/06/01 17:0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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