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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请未选择局部外观方式递交,补正提交了局部外观的图,但是下了超范围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6.05.08 北京市查看:40 评论:0

情况如下:原申请是一种酒瓶的瓶底,最初申请时未使用局部外观提交(酒瓶的瓶身和瓶底是一体的),随后下了补正,补正时,提交的酒瓶整体的图,采用黄色覆盖的方式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但是原图片没有黄色。因为同日递交了酒瓶外观(已授权),瓶底是相同的,已经被公开了,也超了优先权的期限,因此无法撤回重新递交。

审查意见是: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视图明显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地 说,补正视图中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为黄色,与原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产品的色彩不一致,也无 法根据申请日的图片或照片毫无疑义地得出,二者属于明显不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有没有可能通过其他修改方式克服超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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